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13-0800-2015-0009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2015-09-10
  • 标    题: 关于准予设立“福州市瀚林职业培训学校”的决定
  • 发文字号: 榕人社培〔2015〕72号
  • 发布日期:2015-09-10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准予设立“福州市瀚林职业培训学校”的决定
榕人社培〔2015〕72号
来源: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时间:2015-09-10 00:00

  编号:A1503

  邱水生、王芳:

  你校向我局提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申请,我局于2015827日依法受理,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与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第十一条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一条规定以及《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闽劳社文〔2004210)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专家组现场评估意见,我局决定准予邱水生和王芳设立福州市瀚林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并同意开设茶艺师、餐厅服务员、营业员、客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的职业培训,校址设在福州市鼓楼区南街街道八一七北路88号百华大厦第141414-1419,法定代表人邱水生,校长王芳。

  我局将于作出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你校颁发、送达《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许可证号:人社民3501016215003)。你校应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本批文到市民政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可自行刻制直径38mm公章一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培训学校设立后,应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开展职业培训,并按照以下要求依法办学:

  1、应按照批准设置的专业及招生层次进行招生,招生广告刊发前须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2、应严格执行学籍管理制度,学员结业应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并验印的“职业培训结业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人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给相应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3、应建立办学有关档案,主要建档资料包括:批准设立和登记的文件资料、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设置的专业、实施性的培训教学计划、选用的教材;教学管理制度;学员注册登记管理制度和学籍卡片;相关部门的年检资料;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等。

   4、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培训课时、收费项目标准要告知学员并公示上墙,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5、应重视学校的安全工作。学校安全工作由学校法定代表人和校长负责,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学校的安全工作职责,制定安全应急处理预案、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防止火灾等其他危及学员安全事故发生。

   6、培训学校名称、校址、办学层次、专业、隶属关系的变更和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均应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培训学校举办者和法人代表的变更以及校长的聘任,应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7、培训学校应自觉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以及做好每年年检工作。

   希望你学校按照国家发展民办教育的有关规定,不断提高培训质量,逐步扩大培训业务领域,加快培养更多技能人才,为促进省会中心城市建设发展做出贡献。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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