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28-1200-2007-00014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07-07-02
  • 标    题: 福州市卫生局对福州海峡整形美容医院发布违规医疗广告予以记分的通报
  • 发文字号: null
  • 发布日期:2007-07-02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卫生局对福州海峡整形美容医院发布违规医疗广告予以记分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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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州市卫生局 时间:2007-07-02 00:00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有关医疗机构:
  福州海峡整形美容医院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于2007年4月20日、25日、5月10日、11日在《海峡都市报》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医疗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广告,净化我市医疗广告市场,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决定给福州海峡整形美容医院予以警告并移交市工商局依法查处,同时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对医疗机构执业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的暂行规定》,对福州海峡整形美容医院发布违规医疗广告行为记12分,分别为:
  (1)4月20日在海峡都市报A44版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题为“首届海峡两岸整形美容文化节开幕”的医疗广告,予以记3分。
  (2)4月25日在海峡都市报A51版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题为“豪华整形专家团可接受预约”的医疗广告,予以记3分。
  (3)5月10日在海峡都市报A26版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题为“挺胸做女人、激情起航”的医疗广告,予以记3分。
  (4)5月11日在海峡都市报A51版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题为“六旬依姆要丰胸”的医疗广告,予以记3分。
  要求各医疗机构引以为戒,认真贯彻执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委托在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刊播的医疗广告进行一次自查自纠。我局将加强对医疗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对违法医疗广告发现一起,移送一起,处理一起,确保我市医疗广告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广大患者合法权益。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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