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28-1200-2007-00015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07-11-28
- 标 题: 福州市卫生局关于对福州白湖亭医院等三家医疗机构发布违规医疗广告行为进行记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null
- 发布日期:2007-11-28
- 有 效 性: 有效
一、根据《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对福州白湖亭医院等三所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行为进行处理的通知》(闽卫函〔2007〕659号),福州白湖亭医院、恒康门诊部、福怡门诊部在发布医疗服务广告时存在利用医疗资讯服务栏目、健康讲座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现依据省卫生厅《关于对医疗机构执业违规行为实行记分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二项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三家医疗机构予以记3分一次。
二、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省卫生厅决定撤销白湖亭医院《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闽〕医广〔2007〕第03-27-126号)。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