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_法定主动公开内容_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28-1200-2011-00047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1-05-20
  • 标    题: 福州市卫生局关于福州台江医院等5家医疗机构发布违规医疗广告的通报
  • 发文字号: 榕卫医〔2011〕105号
  • 发布日期:2011-05-20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卫生局关于福州台江医院等5家医疗机构发布违规医疗广告的通报
榕卫医〔2011〕105号
来源:福州市卫生局 时间:2011-05-20 00:00

各县(市)区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群众举报,经核查,福州台江医院等5家医疗机构在发布医疗广告时存在宣传治愈率、有效率、诊疗效果等违规行为。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广告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就医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福建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对福州台江医院、福州鼓楼医院、福州现代妇产医院、福州华美美容医院、福州东方医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作如下处理:

一、根据《福建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闽卫医201076号)第七条第七款规定,记10分一次。

二、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记录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作为医疗机构年度校验时处理的依据。

三、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将上述5家医疗机构发布违规医疗广告案件移交市工商局查处。

四、要求各医疗机构引以为戒,认真执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委托在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刊播的医疗广告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立即停止违规医疗广告的发布。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加大查处力度。保证医疗广告内容真实、健康、科学、准确,维护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