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28-1200-2011-00047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1-05-20
- 标 题: 福州市卫生局关于福州台江医院等5家医疗机构发布违规医疗广告的通报
- 发文字号: 榕卫医〔2011〕105号
- 发布日期:2011-05-20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群众举报,经核查,福州台江医院等5家医疗机构在发布医疗广告时存在宣传治愈率、有效率、诊疗效果等违规行为。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广告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就医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福建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对福州台江医院、福州鼓楼医院、福州现代妇产医院、福州华美美容医院、福州东方医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作如下处理:
一、根据《福建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闽卫医〔2010〕
二、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记录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作为医疗机构年度校验时处理的依据。
三、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将上述5家医疗机构发布违规医疗广告案件移交市工商局查处。
四、要求各医疗机构引以为戒,认真执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委托在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刊播的医疗广告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立即停止违规医疗广告的发布。各县(市)区卫生局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加大查处力度。保证医疗广告内容真实、健康、科学、准确,维护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