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28-1200-2015-00017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5-06-02
  • 标    题: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卫疾控〔2015〕22号
  • 发布日期:2015-06-02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
榕卫疾控〔2015〕22号
来源: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时间:2015-06-02 00:00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

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计局(卫生局),市疾控中心,市一医院,福州儿童医院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预防接种工作质量,规范预防接种行为,根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预防接种工作情况,现强调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升预防接种门诊服务质量

各地要根据《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福建省规范化预防接种门诊建设及评审标准》有关要求,规范和改善预防接种门诊(点)建设和服务环境,合理布局功能分区,足量配置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增加预防接种服务频次,保证接种质量,满足辖区内服务人口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应努力实现预防接种门诊的数字信息化建设,对辖区内的预防接种单位进行合理化布局,应用信息化管理提高预防接种管理效率,全面提升免疫规划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加强疫苗和冷链管理

各级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要按《福建省第一类疫苗使用管理规定(试行)》(闽卫疾控〔2007〕202号)要求,认真制定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控制疫苗储备数量,遵循“先短效期、后长效期,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有计划地分发,防止疫苗报废。要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要求,严格实施冷链运转,做好疫苗的储存、运输、使用等各环节的冷链监测温度记录并归档保存,保证疫苗质量,确保有效接种和安全接种。

各级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在购进第二类疫苗或者接收第一类疫苗时,除应索取疫苗运输的设备、运输时间、运输过程的温度记录等相关资料外,还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索取有效的经营许可证、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对不能完整提供上述证件和证明材料的疫苗,各级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不得购进或接收。所有证件和证明材料应保存至超过该批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三、规范预防接种流程

各县(市)区卫计局要严格对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的资质管理,从事预防接种的人员必须经过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方能从事接种工作。接种单位要在显著位置公示疫苗的品种、免疫程序、接种方法、作用、禁忌症、不良反应、第一类疫苗免费接种政策以及第二类疫苗收费标准等信息并及时予以更新。接种现场必须配置急救设备和药品。实施预防接种时要对儿童监护人进行充分告知,做到知情同意。接种时接种人员要把握好接种禁忌,认真落实《福建省预防接种告知及健康状况记录表》的填写和家长签字制度,严格执行“三查七对五告知”工作程序。接种后接种人员要及时规范地在预防接种证和内卡上记录接种信息,与受种者监护人预约下次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和地点,同时要求受种者自觉留观30分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接种人员反映。要完善预约提醒、短信通知、电话催种等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类疫苗接种必须遵循“知情同意、自愿、自费”的原则,各接种单位要认真做好第二类疫苗接种的正确宣传和科学引导,执行接种前告知、签字后接种制度,避免群众误解接种单位违规收费。接种单位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提前为适龄儿童推荐自费接种第二类疫苗,不得诱导群众过度使用第二类疫苗替代第一类疫苗等增加群众经济负担的违规牟利行为。严禁将治疗性生物制品作为疫苗向群众推介使用。

四、妥善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

各级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要认真按照有关文件和方案做好疫苗接种后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接种现场应至少配备1名有处置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其他突发不良事件救治经验的临床医生,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和设施,以便在发生接种后疑似异常反应和突发不良事件时给予及时救治和处理。

指定市一医院和福州儿童医院为我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医疗救治和康复定点医院。各县(市)区卫计局也应确定1~2家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作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医疗救治和康复定点医院,加强技术培训,提高诊疗水平。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受种者,无论是疑似还是确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疾病(不包括原发病),要按照规定及时报销发生的医疗费用。同时,要指定人员负责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政策解释、教育疏导和协调沟通工作。规范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意见、建议和诉求,及时掌握相关情况,依法妥善处理,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五、健全适龄儿童调查摸底工作机制

各地应进一步落实常住儿童摸底和流动儿童迁入迁出调查摸底报告制度。村级应每月开展辖区内适龄儿童的调查摸底工作并将结果上报至乡级门诊;乡级门诊应每半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大规模的流动儿童和常住儿童调查摸底工作。摸底流动儿童时,以流动人口聚集地为重点,对7岁以下流动儿童进行地毯式的调查摸底和登记。

六、加大免疫规划宣传力度,提高群众主动参与意识

各级疾控机构和接种单位要通过电视、报纸、广播、微信等宣传媒体以及宣传栏、墙报、讲座、传单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和成效,广泛宣传实施免疫规划保护公众健康的重要意义,提高家长对国家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重要性的认识,努力促成政府支持,群众配合的良好局面,增强全社会参与免疫规划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附件: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预防接种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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