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28-1100-2006-0001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06-03-07
  • 标    题: 福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发文字号: null
  • 发布日期:2006-03-07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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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福州市卫生局 时间:2006-03-07 13:50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对社会产生的危害和影响,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福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处置本市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特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适用本预案。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

 

3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l 应急指挥机构

31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和职责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的成员单位依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

市卫生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建议。

3.1.2 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

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日常管理机构职责

市卫生局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管理机构。

33 专家咨询委员会及职责 

市卫生局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级别进行评估,对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开始、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各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

3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报告与发布

41 监测

全市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卫生专业机构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 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研究、分析,对监测信息进行确认,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4.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卫生部、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Page]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了解详细情况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 边报告的方式,把握和控制事态发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出现无法控制时,应迅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请示扩大应急。

5.2 应急响应措施

5.2.1 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有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的,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封锁疫区可能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在本市范围内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控制区域。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4)疫情控制措施:必要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开展群防群治:组织街道、乡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6)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7)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8)新闻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作好新闻报道工作,新闻报道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2.2 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督导检查: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全市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Page]

4)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5)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6)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5.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5.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市、县两级疾控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做好职业病与化学中毒等现场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给予病人救治指导,协助、指导有关部门开展现场洗消。

4)实验室检测: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分送市、省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5)开展技术培训: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5.2.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2.6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5.2.7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当地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7)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和调度,支援事发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决定启动本级预案,实施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市直相关部门按照本预案组织力量,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Page]

5.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终止,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审批。批准后,由省卫生厅向卫生部报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要求执行。Ⅲ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审批。批准后,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意见,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审批,批准后,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善后处理

61 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专家和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62 保持

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继续保持或采取必要的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果。

63 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追认表彰。

64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全社会应当尊重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关人员;对因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而导致其本人和亲属的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受到影响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65 抚恤和补助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6 征用物资与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时归还征用物资、设备,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按规定给予补偿。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保障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71 技术保障

7.1.l信息系统

逐步建立和完善高效、快速、通畅、安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体系,实现市、县(市、区)、乡镇(社区)信息报告联网和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速度、组织指挥能力、应急处理效率和科学防治水平。

7.1.2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

7.1.3 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有计划的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准备、协调、处置等能力。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7.2 物资与经费保障[Page]

7.2.1 物资保障

各级卫生、经贸、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商经贸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2.2 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制定和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项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培训演练、物资储备、宣传教育等)。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7.3 通讯与交通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机构、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因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购置设备的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统筹安排。交通、公安等部门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要及时对事件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绿色通道”。

7.4 法律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7.5 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  预案管理

8.1 应急预案制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8.2 应急预案修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制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

8.3 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检查本部门应急人员、设施、装备等落实情况。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重大职业中毒是指由于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9.2预案实施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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