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28-1100-2018-00088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8-10-09
  • 标    题: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市级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卫应急〔2018〕32号
  • 发布日期:2018-10-10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州市市级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榕卫应急〔2018〕32号
来源: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18-10-10 16:45

福清市卫计局,市属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为规范我市市级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完善卫生应急制度体系,经我委今年第34次委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市级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明确职责,加强队伍人员与装备管理。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10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市级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市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与管理,全面提升市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福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福州市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建制管理、平战结合、指挥顺畅、反应快速”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管理和调派市级卫生应急队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卫生应急队伍,是指由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建设与管理的专业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参与较大、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因食物中毒、职业中毒、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需要响应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现场处置。

第四条  市级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分为紧急医学救援类、心理干预救援类、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类(含反生物恐怖)、突发中毒事件处置类(含反化学恐怖)、核和辐射卫生应急救援类(含反核和辐射恐怖)。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或规定。

管理工作流程图如下: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六条  市卫生计生委应急办会同委机关相关处室负责市级卫生应急队伍的规划、建设、管理、调用和评估,并指定市属医疗卫生单位、福清市卫生计生局及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承建单位)具体承担市级卫生应急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各承建单位根据市级卫生应急队伍相关条件要求抽组队伍,经市卫生计生委应急办会同相关处室审核报委分管领导批准后,享有市级卫生应急队伍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职责与义务。

第七条  市级卫生应急队伍主要由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医疗卫生专业人员、技术和后勤保障人员构成,每队设队长1名,副队长12名,并根据队伍构成配备不少于4人后备队员。

第八条  队员遴选条件

(一)热爱卫生应急事业,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和团队合作精神,工作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强,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二)健康状况良好,心理素质较强,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队长、副队长55周岁以下。

(三)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原则上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科级以上职务,有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中、高级职称比例不低于5:1

(四)队长、副队长要具备较强组织、指挥、协调等管理能力。

第九条  市级卫生应急队员(以下简称队员)平时承担所在单位日常工作,应急时承担卫生应急处置任务。

第十条  队员的遴选、调整由所在单位提出,报市卫生计生委审定、备案。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卫生计生委可抽调人员组建临时卫生应急队伍。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市卫生计生委应急办职责

(一)制订本级承建的市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方案和管理制度,根据省卫生计生委指令和市卫生计生委领导指示,指挥和调度本级承建的市级卫生应急队伍。

(二)建立本级承建的市级卫生应急队伍人员与装备数据库。

(三)编制本级承建的市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年度预算。

(四)会同医政、疾控、综合监督、人事等处室,指导、监督、检查本级承建的市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指导本级承建的市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工作。

第十三条  承建单位职责

(一)根据市卫生计生委要求,设立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市级卫生应急队伍的日常管理。

(二)负责制定所承建的市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需求,定期报告建设、管理、培训演练等情况。

(三)负责制定应急队伍装备的管理细则,建立应急物资调用、补偿制度,并设立专用储备库(室),有专人管理。

(四)负责应急队伍装备的购置、运行维护管理,保证装备器材完好。

(五)制订应急队伍年度培训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队员所在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的市级卫生应急队员的日常管理。

(二)负责本单位应急队伍装备的运行维护管理,保证装备器材完好可用。

(三)组织队员参加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

(四)组织队员参与执行卫生应急任务(含培训演练),保障执行任务期间队员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等待遇,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为市级卫生应急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  市级卫生应急队伍职责

(一)接受市卫生计生委的调遣,承担市卫生计生委应急办下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其他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任务,并做好应急处置或救援工作总结。

(二)接受卫生应急任务后,应当及时按工作方案预案,明确现场工作职责,按照有关程序规范开展现场处置工作,每日以工作简报形式向市卫生计生委应急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及时电话报告或请示。

(三)在处置事件期间,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媒体采访。

(四)向市卫生计生委应急办和承建单位提出有关卫生应急工作建议,参与研究、制订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发展计划、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案。

(五)承担市卫生计生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队员享有的权利

(一)享有接受卫生应急专业培训和参与演练的权利。

(二)享有执行卫生应急任务的知情权。

(三)享有优先获取卫生应急相关工作资料的权利。

(四)享有卫生应急工作建议权。

(五)享有执行卫生应急任务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应急补贴和保险保障。

第十七条  队员承担的义务

(一)服从领导和应急工作安排,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二)如实汇报并记录卫生应急任务中的事项和过程,及时报告特殊情况。

(三)提出卫生应急工作建议。

(四)参加卫生应急相关培训和演练,做好卫生应急响应准备,随时待命。

(五)参与对市级及以下卫生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提供技术咨询和相关工作指导。

 

第四章  队伍管理

第十八条  队员实行任期制,队员原则上3年进行一次调整,符合条件的继续留任。因健康、出国(1年以上)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和义务者,队员所在单位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终止其队员资格并增补替代者后,将二者有关材料报市卫生计生委应急办,经市卫生计生委核准终止任用原队员、增补新队员,并备案。

第十九条  队员要保持通讯畅通,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通知队长及所在单位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所在单位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报市卫生计生委应急办,以保证市级卫生应急队伍数据库的信息准确和联络畅通。

第二十条  发生较大、重特大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卫生应急队伍时,由市卫生计生委领导或委应急办向队员所在单位下达应急任务通知,由队员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集结队伍,按市卫生计生委的统一指挥前往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卫生应急救援。

第二十一条  市级卫生应急队伍在开展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时,接受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指挥,并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和相关工作规范等,每日定时向市卫生计生委应急办报告工作进展,遇特殊情况随时上报。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需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协助市级卫生应急队伍完成工作。

第二十二条  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队长负责制,队员要服从队长指令,履行各自分工和职责;队长不能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时,应指定副队长履行队长职责。

第二十三条  完成卫生应急任务后,经市卫生计生委应急办报委领导同意后队员方可撤离现场,并由队长负责按要求提交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和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

 

第五章  培训演练

第二十四条  建立市级卫生应急队伍训练体系,强化卫生应急队伍快速集结、专业救援、野外生存、通信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培训演练。

第二十五条  市级卫生应急队伍承建单位负责组织队伍的日常培训演练,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培训或单项演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员全装远程拉动综合演练。培训演练工作必须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并及时报市卫生计生委应急办。队伍活动信息实行季报制度,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报市卫生计生委应急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多支市级卫生应急队伍的联合演练由市卫生计生委应急办视情组织。

 

第六章  应急物资装备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级卫生应急队伍承建单位根据队伍装备建设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物资装备管理具体规定或办法,并将配备的队伍物资装备纳入本单位资产,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级卫生应急队伍物资装备除了列入市级卫生应急队伍装备目录的装备外,还应包括保障演练、应急行动所需的应急食品、饮用水、无线上网卡等消耗品类物资。队伍承建单位要指定部门负责采购和管理,储备能够保障队伍3天所需的应急食品、饮用水、常用药品等野外生活保障必须品,保证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卫生应急行动需要。市疾控中心承担市卫生计生委前方指挥机构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管理。

第二十九条  应急物资采购须经承建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按有关采购程序采购,并妥善保管,防止出现浪费。

第三十条  应急物资要严格管理,“专物专用”,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应急演练、应急救援所产生的消耗,要做到及时盘点,经承建单位领导同意后及时核消、补充。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市级卫生应急队员现场工作表现突出者,根据国家或部门相关规定予以表彰,队员所在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对其职称聘任、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倾斜。队员所在单位承担并完成市级卫生应急任务出色的,给予相应表彰。

第三十二条  在卫生应急行动中,对不服从调派、不认真履职、违反相关制度和纪律的个人或单位,经市卫生计生委核实后,撤销其卫生应急队员资格,并对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如因失职等原因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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