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28-1000-2021-00025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1-07-22
  • 标    题: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卫医〔2021〕35号
  • 发布日期:2021-07-28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通知
榕卫医〔2021〕35号
来源:市卫健委 时间:2021-07-28 18: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通知》(闽卫医政〔2021〕46号),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合理检查,改善群众就医体验,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要求。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持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强化医疗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推进医学检查结果共享互认、加强监督管理为重点,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持续纠正医疗服务领域存在的不合理检查问题,切实推行因病施治、促进合理检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控制和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医疗行为监管

  完善医疗质量监管体系。市县两级卫健部门应强化监管职责,督促指导医疗机构遵循医学科学规律,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障医疗安全。市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充分发挥指导作用,结合本专业实际情况,扎实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有关工作,促进同质化高质量发展。各级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医疗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规范性的监督管理。发挥医疗质量管理、药事管理等专业委员会作用,指导医务人员按照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合理用药指导原则等,使用适宜的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促进合理检查诊疗。医疗机构应建立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适宜性点评制度,组建多学科专家组,定期对检查适应证、必要性、结果阳性率等进行评估,并在机构内公示。医院信息系统应进行专项改造,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开单前提醒、开单后智能审核、后台预警等,重点监测单一病人多次检查、超范围检查、高值高频医学检查等。医疗机构进一步健全完善处方审核与点评工作机制,重点审核和点评处方的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确保实现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用药。加强国家和省级监控药物、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心血管类药物等使用情况监测。加快推进基于医院信息系统的临床路径管理,提高入径率、完成率,降低变异率、退出率。2022年底前,三级医院和二级医院出院患者临床路径管理率分别达到50%和70%。将临床路径管理纳入临床科室、治疗组以及医生个人考核内容,引导医务人员进一步规范诊疗行为,切实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住院。(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二)促进检查结果互认共享

  促进检查信息汇聚共享。在我市稳步推进医疗、医保、医药等健康大数据资源汇聚应用和跨部门互联共享,逐步构建“一人一档”“一人一码”的全生命周期个人健康数据库,方便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居民个人调阅使用。根据全省统一的检查及体检数据采集与集成接口标准规范,推动我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升级改造和带宽提速,支撑医疗机构实现医学检查结果调阅和引用服务。建立我市检验检查资料数据库,医疗机构同步做好数据采集集成、质控与上传,逐步实现同区域、同级医院间检验检查结果、医学影像资料等便捷调阅共享和引用。结合我市全民人口健康信息平台电子健康档案调阅、电子健康卡“多码融合”等应用,实现医生工作站医学检查结果网络主动提醒应用,方便医生及患者实时掌握检查信息。〔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委、卫健委、医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推进医学检查结果互认。分级、分类、有序推进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健全完善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管理办法,明确互认机构范围、条件、项目等。充分发挥超声、放射、病理、临检等质控中心的作用,进一步完善相关专业质控标准,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前提下,开展医疗检查质量控制,稳步拓展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查结果互认范围。加强超声、病理、临床检验、医学影像等专科建设,加强硬件设施配备和人才队伍建设,优化就医流程,控制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切实缩短等候时间和就医负担。2021年10月底前,全市同级医院实现医学影像、主要临床检验项目结果共享、互认。(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推进医联体内互联互通。充分应用世行贷款县域信息化项目(一期)建设成果,依托县域心电诊断、临床检验、病理、医学影像等中心,有序推进“基层检查、上级诊断”。建立利益共享激励机制,逐步提高互认率,降低重复检查率,提升区域检查同质化水平。2021年6月底前,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疗共同体内要实现检查资料共享和结果互认。〔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监督管理

  开展专项治理。以整治过度检查为切入点,围绕群众诟病的不合理重复检查问题,在全市开展为期一年的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按照属地分级负责,各级卫健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制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通过医疗机构自查、主管部门检查、专家有因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重点整治高值高频检查、群众反映突出的单一病人重复检查、诱导检查、套餐式检查等违规医疗行为。(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

  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市县两级卫健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主动监管意识,不断提升监管能力,改进监管方法,增加驻点监督,从事后纠正向事前提示、事中监督转变,将医疗检查纳入医疗机构综合监督、医疗质量管理等日常工作,对高值高频、群众反映突出的检查项目进行重点监控,并及时纠正不合理检查行为。各级医保部门要推进医保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检查行为和费用监管,将不合理医疗检查纳入全市定点医疗机构现场检查清单,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切实利用好智能审核系统,每个月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医疗服务行为开展一次全数据排查,并定期形成稽核分析报告。医疗机构应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各病种诊疗规范、用药指南、临床路径等应加载集成、嵌入医师工作站,逐步实现对不合理医学检查的自动预警、自动提醒和自动干预。(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医保局)

  强化责任追究。将专项治理结果与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评审评价、评先评优挂钩,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和人员按照《福建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市属公立医院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对问题严重、多发或医保违规性质恶劣、涉案金额较大的医疗机构,要严肃追究医疗机构有关负责人领导责任。对医疗机构过度检查问题严重且监管不力的,要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绩效分配制度。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完善内部薪酬分配制度,鼓励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优秀人才、关键岗位以及一线医务人员倾斜。合理提高体现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正向激励医务人员干事创业。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绩效分配不得设置可能诱导过度检查和过度医疗的指标。要借鉴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以资源为基础的相对价值比率(RBRVS)等方法和经验,将技术水平、疑难系数、工作质量、检查结果阳性率、平均住院日、患者满意度等作为绩效分配重点考核指标,实现优绩优酬。中医医院要将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情况作为绩效分配重点考核依据,引导医务人员坚持以中医为主的诊疗方向。(责任单位:市卫健委、人社局、财政局、医保局)

  (二)科学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市县两级卫健部门要提高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科学性和约束性,通过规划引导、规范准入和强化监管,努力形成区域布局更加合理、装备结构更加科学、配置数量与健康需求更加匹配、使用行为更加规范、应用质量更有保障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管理体系,基本满足临床诊疗、科研创新需要和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医疗服务需求。严禁未批购置,将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阳性率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促进合理使用。支持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市属三甲医院配置大型医用设备。鼓励配备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为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相关服务,提高使用效率。(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发改委)

  (三)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稳妥有序试点探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开展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改革监测评估,根据上级部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指导意见,建立我市调价评估、触发实施、跟踪监测等机制,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我市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强化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医疗机构依法向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服务数量、成本、财务等数据。(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卫健委)

  (四)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快建立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制度,稳步扩大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按病种收付费改革覆盖面。鼓励有条件的医院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收付费试点工作。坚持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与规范医疗服务质量并重,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卫健委、财政局)

  (五)完善医疗机构考核管理。深入推进二级、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启动实施其他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持续优化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加强信息支撑,完善考核结果分析、运用、公布等政策,逐步形成精准化、信息化、常态化的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并与非公立医疗机构监管有效衔接。完善政府投入与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机制。〔责任单位:市卫健委、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做好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卫健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行业监管,推动提升医疗机构精细化管理水平。各地要将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作为民生领域重点工作内容,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整体同步推进。〔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同联动,明确职责分工。卫健部门牵头总体工作,加强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监督与管理,提升医疗检查规范化水平。医保部门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严厉打击涉医疗检查欺诈骗保行为。(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医保局、市场监管局)

  (三)强化党建引领。上级党组织要履行对医疗机构党建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责任。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引导医务人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增强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党委等院级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公立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落实“一岗双责”,加强对重点科室、岗位和人员的纪律约束和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四)强化监督执纪。将过度医疗检查问题纳入医疗机构纪检监察机构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将预防和惩治医疗检查过程中的腐败问题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严守重要节点,紧盯关键环节,将预防和惩治医疗检查过程中的腐败问题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委等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定期约谈重点科室、岗位和人员,强化纪律约束和监督管理。对发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置。(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加强宣传培训,提高政策知晓率,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广泛参与、群众支持配合”的良好局面。要密切关注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委员会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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