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28-1000-2022-0004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2-05-24
  • 标    题: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一批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创建工作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卫老龄〔2022〕8号
  • 发布日期:2022-05-25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一批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创建工作的通知
榕卫老龄〔2022〕8号
来源:市卫健委 时间:2022-05-25 10:44

各县(市)区卫健局、高新区教育和卫健局:

  现将《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闽卫老龄〔2022〕63号)和《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一批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创建工作的通知》(闽卫老龄函〔2022〕673号)转发给你们认真学习研究,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流程

  第一批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创建工作时间为2022年至2023年。

  (一)2022年5月—2023年1月。各申报单位依据创建标准,逐项对照自查,查缺补漏整改提高。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督促申报单位开展创建工作。

  (二)2023年1月—2023年2月。各申报单位符合条件的,填写申报表(见附件),按程序逐级推荐至市卫健委。市卫健委研究确定拟推荐名单,书面报送至省卫健委。

  (三)2023年3月—2023年5月。省卫健委通过审查资料、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等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把关,确定拟推荐名单,书面报送至国家卫生健康委。各申报单位按照省卫健委审核意见,进一步完善创建准备工作。

  (四)2023年6月—2023年9月。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评估验收专家组通过材料审核、现场抽查复核等方式,对推荐单位开展评估验收,形成评估验收意见。

  (五)2023年10月—2023年12月。根据评估验收情况,国家卫生健康委确定第一批候选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名单,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评议和监督。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命名为“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全国医养结合示范机构”。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审核把关,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工作程序开展申报工作。

  (二)强化氛围营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宣传,为示范创建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有关宣传报道可及时报送市卫健委。

  (三)做好材料报送。请各县(市)区卫健局于2023年2月13日前将申请表报送至福州市卫健委,电子版同时报送。联系人:卢净,联系电话:13******711。

 

  附件:1.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医养结合示范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2.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一批全国医养结合示范县(市、区)和示范机构创建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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