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28-0800-2008-00035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08-04-25
- 标 题: 申报资料须知
- 发文字号: null
- 发布日期:2008-04-25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卫生局《卫生许可证》办证指南:
申报须知
1、申请表须打印或用黑色或蓝色钢笔填写,内容应完整、准确、真实、有效,字体应工整,字迹清楚,申请表需保持整洁。
2、申请表需按表内栏目及填写说明要求逐项填写,不要漏项,如无该项可用“无”表示。
3、申报资料中同一内容的表达应当一致,不得前后矛盾。
4、所附申报资料均须采用A4纸打印,并逐页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可以是骑缝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人代表须逐页签字或盖私章。
5、提交的工厂方位图应标明朝向,周围30米范围内主要建筑物情况;生产厂区总平面图应包含生产车间、检验场所及生产有关的仓库等辅助场所;生产车间平面图应有设备和卫生设施,需标明面积及尺寸。
6、提交的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应包含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商和该设备的数量。
7、同一申报单位同时申报多个产品时,每个产品应有一个配方,按产品逐一申报,并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生产时加入的成分均需申报,包括随原料带入的防腐剂、稳定剂等添加剂。
(2)配方中的成份应给百分含量,并按含量递减的顺序排列。
(3)配方中的成份应使用INCI或化学名称,着色剂应提供CI号;来源于植物、动物、微生物、矿物等原料的,应给出拉丁文学名。
(4)分装组配的产品应将分装配方分别列出。
8、同一申报单位同时申报多个类别的产品时,需分别列出各类别的工艺流程简述及简图。
9、提交的外文资料必须译成中文。
10、材料的复印件应真实、清晰可辩并加盖公章或法人私章。
11、监测检验工作(食品和食品用工具、容器、用具及公共场所监测检验)由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群众路95号)完成,时限为十五个工作日,依法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内。检验费由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规定收取。
12、各类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由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群众路95号)完成,时限为五个工作日,依法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内。体检费由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规定收取。
13、收件后五个工作日内未通知补正材料,则收件即为受理,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14、逾期未补正材料,将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
15、申请人凭受理单到受理窗口领取卫生许可证件,受理单如遗失,需凭单位证明(盖公章)领取卫生许可证件。
16、本受理窗口星期五下午不对外办公。
17、本窗口为福州市卫生局行政许可窗口,受理各类卫生行政许可申请,发放各类卫生行政许可证件。受理各类预防性卫生审查申请,发放相关的预审资料。
18、本窗口地址:福州市六一中路77号
邮政编码:350005
咨询电话:83324703
投诉电话:83331143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