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28-0800-2013-00010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3-04-18
- 标 题: 福州市卫生局关于同意换发长乐市妇幼保健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卫妇幼〔2013〕5号
- 发布日期:2013-04-18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卫生局关于同意换发长乐市妇幼保健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通知
长乐市妇幼保健院:
根据《福建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婚前医学检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对你院申报的婚前医学检查服务项目进行考核。经考核,基本符合要求,同意你院延续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服务项目,换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服务项目。
贵单位在执业满一年后的三个月内,须向我局提出一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校验申请。有效期满继续开展相关技术服务的,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开展的申请,逾期不校验或校验不合格,以及如期不提请有效期延续,将吊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本批准书有效期自二Ο一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二Ο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福州市卫生局
201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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