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28-0800-2014-0002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14-11-28
  • 标    题: 福州市卫生局关于下放护士执业注册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卫医〔2014〕141号
  • 发布日期:2014-11-28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卫生局关于下放护士执业注册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榕卫医〔2014〕141号
来源:福州市卫生局 时间:2014-11-28 00:00

福州市卫生局关于下放

护士执业注册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属各医院,市管民营医院,福建省建新医院、福建省金鸡山温泉疗养院、福州市精神病人疗养院: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简政放权、扩权强区(县、市)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榕委办〔2013〕1号)、《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马上就办、办就办好”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委办〔2013〕5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法制办同意后,我市护士执业注册许可审批项目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我局审批、发证的医疗机构外,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护士执业注册许可审批权项下放到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包括护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含部队医疗机构变更到地方)、注销注册、重新注册、遗失补办和旧证换新证等项目。

二、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护士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第59号)的有关要求,并参照《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办理护士注册有关事宜的通知》(闽卫医函〔2009〕227号),《福州市卫生局关于办理护士执业注册有关事宜的通知》(榕卫医〔2014〕7号),制定本地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程序,并报我局备案。

三、各县(市)区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做好办理护士注册各项准备工作,2015年1月1日起我局不再受理县(市)区所属医疗机构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各地应于20151月10以前交回“福州市卫生局护士延续变更注册专用章(编号)”。

四、我局审批、发证医疗机构的护士执业注册及各地护士区域间的变更事项仍按《福州市卫生局关于办理护士执业注册有关事宜的通知》(榕卫医〔2014〕7号)规定程序办理。我市行政服务中心为我局审批、发证医疗机构护士执业注册受理部门。

福州市卫生局     

                                                       2014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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