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28-3000-2022-00023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2-04-04
  • 标    题: 关于市人大十六届一次会议第1457号建议的答复
  • 发文字号: 榕卫人口〔2022〕12号
  • 发布日期:2022-04-06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市人大十六届一次会议第1457号建议的答复
榕卫人口〔2022〕12号
来源: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间:2022-04-06 18:29
林叶媚代表:

您的《关于加快健全完善福州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的建议》(第1457号)收悉。该建议由我单位会同市总工会、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发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推进普惠性托育服务的发展是优化居民生育意愿、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意见》,积极推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开展。

一、落实好产假政策

市总工会聚焦《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中有关女职工产假、男方照顾假、哺乳时间等权益问题的规定,通过发放“一函两书”,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与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卫健委等职能部门联合开展女职工产假等权益专项执法行动等,积极推动用人单位全面落实产假政策。同时,加大宣传力度,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平台、印发宣传册等形式,进企业、进车间,鼓励用人单位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将给予夫妻双方育儿假的政策落到实处。动员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推进用人单位建设母婴设施,开办职工子女暑托班等,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二、出台支持配套措施

2020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州市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政府政策清单的通知》(榕政办〔202072号)提出托育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托育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热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体系

市发改部门牵头编制《“十四五”时期福州市托育服务体系规划》和《福州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提出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业园区建设托育服务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的幼儿,鼓励新建、扩建幼儿园开设托班。

四、严格标准,规范运作

一是福建省卫健委印发了《福建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福建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市卫健委要求各地卫健部门对托育机构建设中场地设施、人员配备、收托管理、保育管理、健康管理、安全管理、监督管理等严格对标,确保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二是认真落实备案管理。认真贯彻国家卫健委办公厅、中央编办综合局、民政部办公厅、市场监督总局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及省卫健委《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市卫健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托育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规范托育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细化托育机构备案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同时,在官方网站发布我市启动托育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公告。各县(市)区、高新区卫健局均指定专人负责备案工作,及时掌握已注册登记的托育机构信息,对完成备案的机构及时予以网上公示,对尚未备案的托育机构,协调有关部门认真排查,主动帮助解决备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引导托育机构登记备案。截止目前,其中34家托育机构在国家卫健委的备案信息系统完成备案。三是加强执法监督。依据2021820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41条之规定,市卫健委督促相关县(市)区卫健局对已登记备案托育机构的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专项督查,重点查看托育机构的疫情防控预案、出入管理、人员管理、环境消杀、物资储备、健康监测记录、教职工疫苗接种、隔离室设置等情况,并提出整改意见。鼓楼、晋安、台江等地按照托育服务相关标准,进一步规范托育机构的运营,严格落实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及管理规范,积极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事中、事后全程监督和指导工作,进一步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五、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一是教育部进一步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设置。在教育部最新印发的《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中,设置了护理学(高职本科、高职、中职层次)、学前教育(高职本科、高职层次)、婴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高职本科层次)、早期教育(高职层次)、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高职层次)、婴幼儿托育(中职层次)、幼儿保育(中职层次)等相关专业。二是市教育局积极引导、推进市属院校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高等教育方面,根据《高等教育法》,高校专业审批权在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近年来,市教育局积极引导市属高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相关专业。目前12所市属高校中,已有阳光学院、外语外贸学院两所本科学校开设学前教育专业,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福州英华职业学院、福建华南女子职业学院等三所高职院校开设学前教育、早期教育专业。三是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目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经修订并颁布了《保育员、育婴员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福州市依托两个有开设学前教育专业的学校(闽师高专、文教职专)设立了两个育婴师职业技能鉴定站,并鼓励幼儿园教师参加育婴师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现福州市持双证(幼儿教师资格证、育婴师证)的早教教养人员逐年增加。与此同时各师范类院校亦鼓励学生不仅参加教师资格证考试,还参加如育婴师等职业资格证的考试,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

六、鼓励幼儿园提供托育服务

基于试点研究和提供早教服务的需要,市教育局一向鼓励各级各类幼儿园开展早教服务探索研究。一是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目前,我市幼儿园开设托班115个,托班在园幼儿1565人,其中普惠性幼儿园托班在园幼儿园1397人。普惠性幼儿园托班在园幼儿与3-6岁适龄幼儿一样享受政府财政补助和保教费限价服务。二是鼓励各级各类幼儿园承担社区早教指导服务,并将承担指导服务的教师参加育婴师培训,提升幼儿教师综合素质,更好地为社区0-3岁婴幼儿及其教养人员服务。三是目前我市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94.5%,较好缓解了“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但幼儿园“大班额”班级数占比达49.79%,其中城区占比更达58%以上。可见“大班额”现象十分普遍且严重。根据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要求,“十四五”期间学前教育要扩容增效,逐步化解和消除“大班额”现象。因此,在我市幼儿园大面积开设托班还有较大困难。是按现行幼儿园规划、设计建设相关规定,幼儿园规模是考量周边3-6岁适龄幼儿人口发展情况来规划,并按幼儿园相应标准建设的。规划、设计、建设过程中没有考量2-3岁幼儿需求。因此,现有的幼儿园如需提供托班服务,还需要进行相应的提升改造;并希望今后在幼儿园规划时,相应考量托班入园需求,一并规划、配建。

近年来,市卫健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推进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吸收代表的建议,立足本职,积极作为,努力推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开展。

 

领导署名:侯林

联 系 人:郑曦

联系电话:83213091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44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