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某科技公司与某网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_福州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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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与某网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2-09-07    来源:福州仲裁委    字号: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5日,某工程管理公司受某学院委托,对[350100]DHG[GK]2017010、某学院物流专业实验室采购项目组织公开招标。2018年1月31日,确定某网络集团公司为案涉项目的中标人。嗣后,某网络集团公司与某学院签订《某学院物流专业实验室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2018年9月5日,某科技公司与某网络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某科技公司根据招标要求向某网络公司采购仪器、设备等各项货物,合同总金额为635,033元。交货期为30个工作日内,交货方式为快递,交货地点为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某学院。合同签订后,某科技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635,033元,某网络公司在确认收款的7个工作日内开具与合同金额相当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技术服务类),并于30个工作日内交货、安装、调试。硬件设备免费保修期为1年,免费保修期自最终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某网络公司负责设备的安装与调试工作,并完成验收。 

  《合同》签订后,某网络公司将合同项下的设备运至某学院,并进行了安装、调试及培训。2019年1月9日,某学院组织案涉项目采购综合验收,并形成综合验收纪要,确认包括案涉合同项下仪器、设备在内的货物,与招投标文件及合同一致,数量相符,各项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符合招投标文件及合同书要求,综合验收为合格,同意交付使用并办理登帐入库。 

  双方确认,某科技公司已向某网络公司支付《合同》项下全部货款,且某网络公司已向某科技公司开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某科技公司提出仲裁请求:一、请求解除某科技公司与某网络公司于2018年9月5日签订的《合同》;二、请求裁决某网络公司向某科技公司退还已支付的货款635033元;三、请求裁决某网络公司向某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63503.3元;四、本案的仲裁费用由某网络公司承担。 

    

  【案件焦点】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二、关于某科技公司主张的解除合同、退还已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问题 

    

  【仲裁庭意见】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某科技公司某网络公司签订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二、关于某科技公司主张的解除合同、退还已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问题 

  某科技公司认为,某网络公司未向其履行交货义务,经发函催告后仍未履行交货义务,已构成违约,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单方终止合同,并要求某网络公司退还已支付的全额货款并支付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仲裁庭认为,《合同》约定的送货方式为快递,交货地点为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某学院,从仲裁庭向某学院调取的案涉某学院物流专业实验室采购项目的验收资料可知,某网络公司已实际向业主单位某学院交付的《合同》项下的全部设备,并已完成安装、调试及培训,且经业主单位某学院于2019年1月9日组织的案涉项目采购综合验收,根据采购项目综合验收纪要,确认包括案涉合同项下仪器、设备在内的货物,与招投标文件及合同一致,数量相符,各项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符合招投标文件及合同书要求,综合验收为合格,同意交付使用。虽然案涉项目的中标人为网络集团公司,并非某科技公司某科技公司所称的公司,但从交货、验收材料来看,某网络公司确实按约将合同项下的仪器、设备运至某学院,并由某学院实际接收了,某网络公司亦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安装、调试,并经业主单位某学院验收合格。据此,仲裁庭可以认定某网络公司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交付、安装、调试及保修等全部义务。故某科技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的仲裁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庭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仲裁庭裁决如下: 

  驳回某科技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 

    

  【评析】 

  在上述买卖模式下,负有验货义务的主体将不再限于买受方;很多情况下验货的权利甚至直接转移到了第三方或者终端使用者身上。由此,第三方或者其他人在收货凭证上的签章行为就应视为合同买受方对买卖舍同标的物数量及质量的检验;第三人出具的意见,也应当视为买受人在涉案合同中针对标的物质量出具的检验意见,该第三人的上述行为完全取代了传统买卖模式下买受方的该部分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这样的买卖合同关系中,买受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却并不因此而转移,其仍然应就出卖方在合同之外多交付的标的物承担付款义务。 

    

  【典型意义】 

  在现实生活中,出于节省运输成本、降低运输风险等多方面的考虑,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经常需要将货物直接交给合同以外的第三方(通常是专业运输公司)负责货物的运输,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明确指定所涉货物的收货人(该收货人常常为买卖标的物的最终用户),并采用由承运人直接将合同标的物运送至指定收货人处的方式。这种约定可以简化交易程序,避免传统模式下由出卖方将货物运送至买受方,再由买受方将货物运送至最终用户所带来的人力、物力之不必要损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仲裁庭:郑新平、李志强、丁兆增   

  仲裁秘书:张勇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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