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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消防设备公司与某地产置业公司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2-10-18    来源:福州仲裁委    字号:  

基本案情

某地产置业公司为开发项目将其位于某市某地A地块工程项目1#至11#楼及其地下室的消防安装工程交付给某消防设备公司承包施工,并签订《消防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范围、内容,承包方式,价款支付及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某消防设备公司着手筹措资金,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班组、机械设备进场施工。2017年2月工程已完工,具备消防验收条件。2017年2月13日某消防设备公司将消防结算书送达某地产置业公司。2018年7月18日,某工程咨询公司对某地产置业公司送审的工程出具了《结算审核评审报告》,确认审核后的工程造价为13,570,810元,其中10#楼工程造价1,511,185元,其余工程造价12,059,625元。2017年7月28日某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单》,对该项目2#、3#、5#、8#、9#、11#楼消防工程予以备案,即确认工程合格。2017年8月1日某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综合评定该项目1#、6#、7#楼及地下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某地产置业公司向某消防设备公司支付工程款截止2017年12月29日为8,485,442元,尚欠3,574,183元。根据合同约定,某地产置业公司最迟应自2017年8月2日起,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月利率3%向某消防设备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双方2018年6月28日签订《确认书》。截止2019年5月28日某地产置业公司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41,604元。

某消防设备公司提出仲裁请求:1. 确认位于某地该项目的10#楼1602单元、1702单元、1502单元、1302单元、1202单元住宅以及63#、59#、61#店面归某消防设备公司所有;2. 某地产置业公司向某消防设备公司支付工程余款3,574,18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截止2019年5月28日应付逾期付款利息641,604元,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欠款额3,574,18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继续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19年7月28日利息为142,967元);3. 某消防设备公司在某地产置业公司欠付工程款3,574,183元的范围内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权,即某消防设备公司对某地产置业公司欠付的工程款3,574,183元对其所施工的工程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4. 由某地产置业公司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案件焦点】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二、关于欠付工程款及利息问题

三、关于优先受偿权问题

 

【仲裁庭意见】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某消防设备公司与某地产置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二、关于欠付工程款及利息问题

仲裁庭认为,某消防设备公司举证了相关结算审核评审报告及付款凭证,足以证实已履行合同义务。某消防设备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及利息计算等符合合同相关约定,某地产置业公司在庭审中对某消防设备公司的主张无异议,且其对某消防设备公司主张的事实亦予以认可。故某消防设备公司关于某地产置业公司支付工程款8,859,625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9年5月28日的利息为3,003,563元,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继续计算)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

三、关于优先受偿权问题

某消防设备公司主张,案涉工程10#楼迟至2019年11月30日方竣工验收,其代理人在代理意见又提出10#楼于2020年4月7日通过消防验收,10#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整个小区的消防系统工程才能真正验收合格,故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2020年4月7日。据此,某消防设备公司认为其对案涉工程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仲裁庭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合同》约定,某地产置业公司于结算审核完毕之日起10日内支付至按审核后结算工程总价的95%。双方对2018年7月12日某工程咨询公司作出的《结算审核评审报告》并无异议,且于2018年7月16日签字确认。此时,某地产置业公司给付工程款的条件已经成就,某消防设备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现某消防设备公司于2019年8月申请仲裁,行使优先受偿权,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限。故某消防设备公司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仲裁庭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

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某地产置业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某消防设备公司支付工程款,859,62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9年5月28日为3,003,563元,之后的利息以尚欠的工程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某消防设备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中,某消防设备公司主张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从案涉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算,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中,双方于合同中约定,某地产置业公司于结算审核完毕之日起10日内支付至按审核后结算工程总价的95%。所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于结算审核完毕时便已成就,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应于结算审核完毕后六个月内主张优先受偿权。

 

【典型意义】

实践中,许多承包人对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意识较为薄弱,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建设施工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由原来的6个月延长为18个月,但该案仍提醒各位,应最大限度、及时有效的行使权利,让优先受偿权真正成为承包人、建筑工人的护身符,使确保优先保护承包人工程款、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的精神真正落实到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仲裁庭:陈向阳、王宁武、王哲  

仲裁秘书:张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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