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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融资担保公司与某工程建设公司追偿权纠纷案

时间:2022-11-14    来源:福州仲裁委    字号: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28日,某融资担保公司与某工程建设公司签订《银行保函申请及担保委托框架协议书》,约定某融资担保公司为某工程建设公司拟参与工程项目的投标,以某融资担保公司的名义向银行申请开具投标保函,同时为某工程建设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若因某工程建设公司原因,某融资担保公司代为履行保证担保责任后,某工程建设公司未能向某融资担保公司偿还,则某融资担保公司有权向某工程建设公司收取代偿款项利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七。2019年11月12日,某工程建设公司委托申请人就某区某镇人民政府(岭头、塘屿、岭后、黄李)村庄污水管网及入户接驳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代某工程建设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担保金额不超过180,000元的《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协议书》。同日,某工程建设公司还委托某融资担保公司就某县教育局新建某小学与某幼儿园施工招标项目,代某工程建设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担保金额不超过500,000元的《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协议书》。因某工程建设公司在招标过程中所递交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雷同及计算机硬件信息雷同,违反了招标文件。2019年12月27日和2020年2月5日,招标人福州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和某县教育局分别向被申请人发出《没收投标保证金通知书》,某银行根据保函约定,分别向招标人福州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和某县教育局支付投标保证金180,000元和500,000元,某融资担保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分别于2020年2月25日、2020年2月26日代某工程建设公司向某银行偿还了投标保证金合计680,000元。

另,某融资担保公司因本案仲裁申请财产保全,向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服务费1,000元,及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4,070元。某融资担保公司因本案仲裁纠纷,与福建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并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0元。

申请人某融资公司提出仲裁请求:一、某工程建设公司向某融资担保公司支付所代偿的投标保证金本金680,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2月27日起至某工程建设公司还清欠款之日止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七标准计算,暂计至2020年3月5日止的利息为1,428元);二、某工程建设公司向某融资担保公司赔偿律师费30,000元;三、某工程建设公司承担本案产生的仲裁费用、财产保全费及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一切费用。

 

【案件焦点】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二、关于代偿款项问题

三、关于利息问题

四、关于律师代理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及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问题

 

【仲裁庭意见】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银行保函申请及担保委托框架协议书》,双方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事人均应依约全面履行。

二、关于关于代偿款项问题

《银行保函申请及担保委托框架协议书》明确约定,招标人向某银行索赔导致某银行向某融资担保公司索赔时,某融资担保公司有权要求某工程建设公司支付银行保函金额等额的保证金给某融资担保公司。本案某工程建设公司因在招标过程中所递交的计价软件加密锁序列号信息雷同及计算机硬件信息雷同,违反了招标文件,造成投标保证金被招标人没收,某融资担保公司因履行保证担保责任,于2020年2月25日和2020年2月26日代某工程建设公司偿还投标保证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某融资担保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某工程建设公司追偿。故某融资担保公司主张某工程建设公司支付所代偿的投标保证金本金共计680,000元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

三、关于利息问题

《银行保函申请及担保委托框架协议书》约定,某融资担保公司自履行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某工程建设公司收取代偿款项利息。该利息支付标准属于双方当事人签约时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仲裁庭予以支持,但因日万分之七的利率标准已超年利率24%,故某工程建设公司应向某融资担保公司支付逾期偿还代偿款利息的标准以年利率24%计算。

四、关于律师代理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及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问题

本案某融资担保公司的仲裁请求得到仲裁庭的全部支持,故某融资担保公司主张某工程建设公司应赔偿申请人律师代理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及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等损失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予以支持。

 

【裁决结果】

仲裁庭裁决如下:

一、某工程建设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某融资担保公司支付所代偿的投标保证金本金6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某工程建设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向某融资担保公司支付所代偿的投标保证金本金6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为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

三、某工程建设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0日内赔偿某融资担保公司财产保全费4,070元及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000元。

 

【评析】

在上述的招标过程中,按照招标合同的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则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当事人一方又与融资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该担保合同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且符合法律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该担保为连带担保,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担保人也应承担债务人违反合同约定所造成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的主体由债权人一方进行选择,当然为了保护连带保证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此规定一方面维护了债权人的财产权益,另一方面也为保证人提供了救济的渠道。

 

【典型意义】

  在现实的投标招标活动中,这种为当事人一方参与投标提供担保的方式极为常见,一方面能够为投标方降低资金压力,使得其在投标期间无需投入过多资金,如果能标中项目则进行投产建设,另一方面,也能够为了获取更大的利润借助担保方的资金从而参与更大的项目投标,具体则表现为担保人以债务人的名义参与投标,为其投标行为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合同约定的情形时承担担保责任,但在这种的担保模式之下,投标人更应该谨慎对待其投标行为,遵守投标合同的约定,否则在产生不利后果时,虽然担保人会为其承担责任,但是相应的最终的责任承担会落于债务人自身,所以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更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合同的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六百八十一  保证合同时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八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仲裁庭:张卫红、童建炫、杨石明  

仲裁秘书:陈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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