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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仲裁基础理论和发展方向的两点意见

时间:2018-04-25    来源:仲裁委    字号:  

  关于中国仲裁基础理论和发展方向的两点意见 

  □ 卢云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在党的路线指引下,经过全国仲裁界二十多年艰苦奋斗,取得了显著成就。十余年前,根据仲裁事业持续发展和更好地为党提出的奋斗目标服务的要求,仲裁界提出了仲裁事业二次创业和创建我国仲裁基础理论——中国仲裁学。当前,我国仲裁事业正处在第二次创业的跨越式发展阶段,中国仲裁学的创建也有了比较实际的起步。中国政法大学成立了仲裁研究院,西南政法大学成立了中国仲裁学院。现就我国仲裁的基础理论和发展方向问题讲两点意见,抛砖引玉。其中难免会涉及到具体工作,请大家从研究的角度考虑并提出意见。 

  一、关于纠纷解决工作和理论研究必须始终牢牢把握的一条基本原理 

  仲裁是一种社会纠纷解决方式。从事仲裁工作和理论研究的都应当明确这样一条基本原理:相对纠纷解决方式来讲,人类社会的纠纷和纠纷解决需要是第一性的,纠纷解决方式是第二性的,纠纷和纠纷解决需要决定纠纷解决方式,有什么样的纠纷和纠纷解决需要,就有什么样的纠纷解决方式,而不是相反。纠纷解决方式的生存和发展必须依赖和满足纠纷解决的需要,而不是纠纷和纠纷解决需要适应纠纷解决方式。这是已经被几千年人类社会纠纷解决实践所证明的,是人类社会纠纷解决实践进步与发展的基本规律,是社会纠纷解决工作和理论研究的认识基础和行为准则。既是认识论,也是方法论。研究和从事社会纠纷解决,首先要客观、全面、真实地把握社会纠纷产生的原因、形成的规律、具体的特点、发展的趋势和纠纷解决的需要,然后才有可能设置出与之相适应的、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方法。研究任何纠纷解决方式及其发展都必须始终坚持从社会纠纷及其解决需要的实际出发,脱离了这个实际,忽略了这个实际,所有的想法、说法都是纸上谈兵,都不会产生好的有效的作用。今天,在研究包括仲裁在内的我国社会纠纷解决工作和基础理论创建时,首要的、根本的是科学总结和正确把握我国社会纠纷产生及其妥善解决的规律,根据我国社会纠纷解决的需要,研究制定更多更好地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产生的愈来愈多的社会纠纷的基本方略。 

  最近仲裁界正在热议“一带一路”和自贸区纠纷解决。在目前还没有看到具体的“一带一路”和自贸区纠纷统计分析的情况下,在对“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产生的具体合作纠纷(以下简称“一带一路”纠纷)和自贸区纠纷形成的规律和解决的需要尚没有清晰的判断、准确的把握时,无论设置什么样的纠纷解决方式方法,都还是预设性的,都还要在以后“一带一路”和自贸区纠纷解决实践中接受检验,现在还不能把话说的太满、太死。 

  “一带一路”的纠纷解决,情况会更复杂些。“一带一路”纠纷的解决是“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的国家和地区众多,实施的项目周期长,纠纷解决的复杂程度高。既要考虑以我为主,又要充分兼顾他人;既要看到眼前,又要虑及长远。纠纷解决难度系数较大,现在尚无成算,亦无充分把握,不能“冒叫”。目前需要并能够明确的是,“一带一路”纠纷解决工作是“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重要保障,“一带一路”纠纷解决工作的任务是保障“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实施,“一带一路”的纠纷具有一般国内纠纷、涉外纠纷所不同的、特殊的纠纷解决需要。“一带一路”倡议“合作、双赢”的精神本质地反映着“一带一路”纠纷解决的根本需要,是“一带一路”纠纷解决工作的指导原则。“一带一路”纠纷解决工作的构建和开展,必须根据“一带一路”“合作、双赢”精神,尽最大可能使产生纠纷的合作双方在纠纷解决中能够合作解决争议,努力实现纠纷解决的“双赢”,争取没有败者,以使双方还能继续合作下去。既要尽量避免因纠纷的解决把合作者赶走吓跑,又要注意避免我国利益因纠纷解决遭受重大损失。因此,在很多时候恐怕不是该怎么办就怎么办,而是需要怎么办就怎么办。“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地理跨度大、纠纷解决文化差异大,切忌简单套用、拼凑已有的纠纷解决方式方法。只有紧紧围绕“一带一路”倡议精神,牢牢把握“一带一路”纠纷解决的具体特点和需要,认真总结“一带一路”倡议实施情况和已经发生的“一带一路”纠纷解决的经验教训,才有可能制定出保障“一带一路”倡议顺利实施的贯“东西”、通“南北”的“一带一路”纠纷解决方略。 

  仲裁,首先是社会纠纷解决方式,其次才是专业纠纷解决方式,离开了社会,专业就失去了意义。当然,没有专业性也是不行的。为什么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仲裁事业?从根本上讲,这项事业是根据中国社会而不是外国社会纠纷解决需要而设置、而生存、而发展的。换言之,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不同的纠纷性质、不同的纠纷解决文化和传统、不同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社会纠纷解决的需要是会有不同的。中国仲裁事业的任务是、也只能是满足中国社会和与中国利益相关的纠纷解决的需要。仲裁界一直有些迈出国门、裁处其他国家和地区间纠纷的愿望,出发点是可以理解的。这个问题并不是工作和理论研究问题,是策论主张。仲裁法规定的我国仲裁工作是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尚不包括国际争端仲裁。中国仲裁要不要、能不能在解决国际争端中发挥作用,发挥什么作用,首先是综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外经外交需要作出的国家判断问题,还不是纠纷解决工作和理论、策论的判断问题。如果有兴趣,宜先内部研究为妥。待有国家外交外经决策后再说也还来得及,也适当些。实际地想,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今天,无论是世界警察还是世界判官都是有问题的,还是多当建设者好些,划得来些。至少是现在。 

  我国仲裁事业二十年来取得的辉煌创业成就,采取的一系列正确的发展战略和策略,概括起来就是一条:紧紧围绕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不断满足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社会纠纷解决需要。离开了我国社会纠纷解决需要,任何事都是难以办成的。“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纠纷解决需要,是中国仲裁、中国社会纠纷解决事业永不枯竭的发展源泉。以上,也是中国仲裁学理论基础的主要内容。只有科学的研究,才有研究的科学。创建仲裁基础理论,亦是如此。 

  二、关于现代纠纷解决工作和理论研究需要注意的一个重要现象或定律 

  人类社会近一百年的发展超过以往一千年,甚至还要多。伴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以美国战后、中国改革开放后为典型,出现了一个重要的社会现象,也可以称为人类社会纠纷发展的现代定律,值得我们高度关注、深入思考并寻求对策。这就是:并非经济社会越发展、科学技术越进步,社会纠纷就越少,而是恰恰相反。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的飞跃前进,同时也带来社会利益主体的大量增加、社会利益关系的大量增加、社会利益活动的大量增加、社会利益冲突的大量增加。至少在目前和可看到的将来是如此。 

  美国在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几十年的相对和平时期获得了较快发展,同时,社会纠纷急剧增加,已有的、传统的、以诉讼为主的纠纷解决方式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严重影响着美国经济社会正常运转。形势决定任务,决定方针、政策。社会纠纷发展的形势决定社会纠纷解决实践的任务、发展方向和方针政策。这既是必然的客观要求,也是重要的实践原则。美国因应大量增长的社会矛盾,推出了多元的纠纷解决办法,动员和组织社会的、专门和非专门的社会机构和力量开展纠纷解决工作,建立了一个具有美国特色的、满足美国社会纠纷解决需要的多元社会纠纷解决体制。美国多元社会纠纷解决体制的建立,是对美国传统社会纠纷解决的重大变革,是根据美国社会纠纷发展情势对纠纷解决供给侧进行的改革。最初由司法推动,动机是为司法减负,但变革的结果却产生了深刻的社会意义。美国的多元纠纷解决实践至少具有以下鲜明特点:一是社会纠纷解决主体多元,可以不去司法机关;二是社会纠纷的解决方式方法多元,可以不用司法程序;三是社会纠纷解决依据多元,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可以不以法律为依据。这样,就使广泛的社会力量参加社会纠纷解决成为了可能,并极大地提高了纠纷解决的灵活性,减少了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最大程度地满足了社会纠纷解决的各种需要。美国作为法治国家,采取“三个多元”解决社会纠纷,是值得思考的。美国以多元化解决社会纠纷为标志,建立起开放性的、社会性的、群众性的现代社会纠纷解决格局,较好地适应了日益增长的美国社会纠纷解决的需要。特别是通过社会纠纷解决主体的多元和灵活,积累和动员了庞杂而巨大的社会纠纷解决能量,大大提高了美国社会纠纷解决的有效性、时效性和实用性,从根本上改变了社会纠纷解决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被动局面。 

  我国改革开放以后,是中华民族历史发展最好最快的时期,也是世界民族发展史、国际社会发展史最为瞩目的时期。在这个时期,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国民利益和权利种类、范围大幅增加,利益活动空前丰富,同时,利益冲突也在前所未有的快速、大量产生。去年,全国法院系统审理的案件已经飙升到两千万件。社会纠纷是社会矛盾的发展结果。法院受理案件的增长是我国社会矛盾、社会纠纷发展的表象。被称之为“诉讼爆炸”的,其实是社会矛盾、社会纠纷的“爆炸”。说明在我国社会也同样显现着经济社会愈发展,社会矛盾、社会纠纷就愈增加的定律,同时还说明,一是在这个历史阶段,我国社会普遍存在着大量的社会矛盾;二是大量的、不断产生的社会矛盾没有得到有效消弭,形成了社会纠纷;三是大量的社会纠纷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国民千人即有15人打过官司,成讼率高。而且又说明,面对如此数量级、普遍性的社会纠纷,靠建设“高精尖”“高大上”的纠纷解决组织,是不能满足和适应当今时代我国社会纠纷解决需要的。案件有标的高低之分,但纠纷并无高端低端之别。仲裁并不比法院解决纠纷的能力更高更强。全国三千多家法院、数以十几万计的法官都难以应对的社会纠纷,也不会是几家所谓高端的纠纷解决组织或仲裁机构就能应付了的。目前,我国社会纠纷解决仍然是沿袭诉讼为主的模式,不仅纠纷解决的社会成本过高,同时也反映着经济社会发展的代价巨大,将不可避免地阻碍和影响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问题产生的定律本身即包含着问题解决的逻辑,这是问题导向思维的哲学思辨依据。现代社会纠纷发展的定律必然地、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地催生着人类社会纠纷解决的变革。人类社会的这一百年,既是快速发展的一百年,也是社会纠纷大幅增长的一百年,更是人类社会纠纷解决方式变革的一百年。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方法已成昨日黄花,越来越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纠纷解决的需要。我们干工作、搞研究要有历史感悟力。对任何国家来说,对处于任何历史阶段的国家来说,社会纠纷解决方式都是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重要方式,都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前进、而变革。中国是有着悠久的纠纷解决历史的国家,中华民族是有着灿烂的纠纷解决文明的民族。在我国,社会纠纷解决历来都是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同等重要的政务,“讼平”既是重要的政务目标,也是国策,所谓“河清、海晏、讼平”是也。今天我们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认真研究包括仲裁在内的我国社会纠纷解决方式的变革,努力创建包括中国仲裁学在内的社会纠纷解决理论,更好地发挥仲裁和其他社会纠纷解决工作保障国家各项战略目标实现的重要作用,既是我们的历史责任、历史使命,也是对人类、对国际社会纠纷解决事业的贡献。这也是我国仲裁学的基本任务和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中国仲裁是中国社会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必须根据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求进行变革,以更好地适应和满足中国现代社会纠纷解决的需要。目前,中国仲裁已在变革。继2005年全国仲裁界开始“二次创业”后不久,仲裁界提出了创建中国仲裁学,意在为中国仲裁变革打下思想基础。尔后,由武汉等几十家仲裁机构带头开展了树立“少敲锤子多解扣子”的现代纠纷解决理念和“受理案件多样化、解决纠纷多元化”试点,并迅速成为全国仲裁界普遍的变革实践,取得了丰硕成果,引导并推动我国仲裁事业迈进二十年创业历史上第二次跨越式发展阶段。“两化”成为继“发展我国仲裁事业,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是根本,融入市场经济是关键”之后,又一个发展总战略和总策略。几乎同时,由广州等十家仲裁机构率先并带领全国一百多家仲裁机构开展了“数字仲裁”的试点,为我国仲裁现代化建设并跨上国际纠纷解决实践的前沿,做出了重要探索。无论“两化”还是“数字仲裁”,还是我国仲裁界的其他变革探索,都是根据我国社会纠纷大量产生、新类型纠纷不断出现的实际情况和特点,针对传统仲裁“小众服务产品、非主要社会纠纷解决方式、传统商事活动产物”的短板而采取的社会适应性变革。变革的结果扩大了纠纷解决的领域,适应了新兴民商事活动解决纠纷的需要,丰富了纠纷解决的具体办法,提高了纠纷解决的灵活性和广泛性,满足了社会纠纷解决的各种需求,扩大和提升了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社会作用,成为打造我国仲裁升级版的重要引擎。 

  中国仲裁事业发展和变革从来不缺少他山之石和符合中国国情需要的国际借鉴。中国社会纠纷解决实践是国际纠纷解决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仲裁理论的建设是世界纠纷解决认识深化和规律把握的重要体现。善于借鉴不在模仿逼真。借鉴的目的要始终放到服从和满足我国社会纠纷解决需要上来、始终放到在我国经济社会大发展、社会纠纷高增长的情况下,如何更多更好更及时地解决社会纠纷上来。无论借鉴哪个国家和地区的纠纷解决做法,都要以实现借鉴目的为原则、为衡量标准,这是国际间相互借鉴的共同借鉴原则和做法。要注意的是,中国仲裁是以国内仲裁为一般、涉外仲裁为特殊,因此,主要的是借鉴他们国内、境内纠纷解决和涉外纠纷解决的做法。同时,做好国际借鉴工作还要注意提高适应性,减少排异性。如中美两个国家是当今世界两个最大经济体,都具有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社会纠纷高发等特点。在解决国内社会纠纷方面具有很多的相似处和很强的相似度,又有较大的差异性。这是两国纠纷解决实践和理论可以相互借鉴的基础和必要。认真、准确地把握不同国家和地区社会纠纷产生和解决的相似度和差异性,就可以避免和减少借鉴的盲目性,就不会“南橘北枳”。 

  最后,中国仲裁学是基础理论,来源于实践,并不排斥工匠理论。中国仲裁学是中国仲裁事业发展实践和发展规律的概括,回答的是仲裁作为一个客观事物、一个社会现象、一项社会事业是什么、为什么等根本性问题,解决的是关乎事业全局大局的方向、道路、指导思想和战略策略等基本问题,对事业发展、认识深化具有指导作用。中国仲裁学作为仲裁思想指导的理论基础,将对我国仲裁事业考虑事情、判断事情、辨别事情和检验事情提供科学基准。仲裁实践具体操作的专业性、技术性认识和论述,是仲裁学基础理论的重要来源和丰富。一个是基础的理论,一个是理论的基础。两者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具有天然的、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只不过在纠纷解决方式变革的今天,创建中国仲裁学,加强基础理论研究,迫切性、重要性要更强一些。 

  (作者系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仲裁协会筹备领导小组副组长) 

  (转自法制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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