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政策解读及常见问题

日期:2014-06-17 16:19 来源:福州市民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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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我市五城区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时,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公告由哪一级政府作出。

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以在我市五城区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时,由福州市人民政府或鼓楼、台江、马尾、晋安、仓山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发布公告。目前,按照市委市政府扩区强权的要求,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房屋征收项目由其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发布公告。

 

2、现在的安置房大部分公摊较大,造成被征收人如果等面积安置,则实际使用面积会变小,我市目前在这方面如何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答: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搬迁并选择区位评估价的住宅房屋,按住宅合法产权面积的10%给予公摊补偿(安置房为七层以下多层房屋的除外),但每户最多不超过10平方米。在计算区位补偿、搬迁奖励、异地安置奖励、货币奖励时,应将公摊补偿面积与产权面积合并计算。

 

3、如安置房交付时,安置房建筑面积与协议约定面积不一致,如何处理?

: 回迁安置时,按安置房实际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及层次进行结算。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小于协议面积,不足部分应按安置房单价的1.1倍补偿被征收人;若安置房产权面积大于协议面积,超出部分被征收人应按安置房单价的0.9倍补交购房款。

 

4、被征收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有什么救济途径?

答: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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