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设立“融资补偿风险金”创建金融支农新模式
《管理办法》规定,通过设立“发展村级集体经济融资补偿风险基金”(以下简称:融资补偿风险金),鼓励国有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承贷银行)对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或经济合作社(以下统称:经合社)发放贷款,引入福州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担保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增信支持。建立由融资补偿风险金、银行、担保公司三方按照承担贷款项目风险损失的20%、20%、60%比例分担的金融支农创新模式。
具体操作中,市财政首期一次性安排财政资金300万元,由福州市农业农村局设立“融资补偿风险金”,作为承贷银行向村级集体经济经营主体发放贷款的担保金,存放在市农业农村局已开立的“政府基础风险金”专户中,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动态管理、专款专用。
对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等符合融资扶持条件的经合社,由各县(市)区推荐名单,经市农业农村局汇总后建立名单库,推送承贷银行和市担保公司,承贷银行从名单库内选择符合贷款条件的重点对象提供贷款支持。
承贷银行发放的经合社贷款应不低于“融资补偿风险金”余额的10倍,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核”的原则,名单内经合社向承贷银行申请贷款,承贷银行负责对贷款业务进行独立审批、放款和贷后管理。对单个经合社贷款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还款方式和其他担保方式等由承贷银行根据生产经营情况、风险大小等进行差异化商定。市担保公司根据名单内经合社的委托担保申请,简化手续,取消保前尽调和保后管理,直接根据银行批贷结果采用“见贷即保”模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经合社按贷款金额年化0.5%标准向市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