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开展2023年全市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3-04-13 09:10 来源: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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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马尾区、长乐区发改局(),市粮食购销公司,市榕稷粮食购销公司、市福瑞面粉公司、市榕香粮油购销公司

  为加强对全市政策性粮油库存监管,进一步深化粮食购销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关于开展2023年全省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闽粮执法〔2023〕80号)精神,组织开展2023年全市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粮食购销监管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确保粮食、能源资源、重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决策部署。把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作为落实深化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抓手,深入开展5个方面“回头看”工作,推动“强监管严执法重处罚行动年”活动走深走实,全面落实粮食购销领域定期巡查制度,统筹协调季度巡查等日常检查工作,综合运用移库清查、视频抽查等多种手段,提高检查穿透性、精准性和监管效能,持续推进存量问题见底清零,遏制增量问题发生。要坚持边查边改边治,不断健全完善治理长效机制。严格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粮食库存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要求,从严从实开展行政处罚,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充分运用专项整治监管合力,将问题整改和案件查处贯穿到检查工作的全过程。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市、县两级政府储备粮油(含委托异地代储的政府储备粮油),以及被检查库点存储的商品粮油库存。

  (二)检查分工。各级承储企业全面开展自查,市、县粮储部门牵头对本级承储企业进行督导,市级对县级进行延伸抽查。完成省粮储局牵头组织各设区市对地方储备粮(油)商品粮(油)以及其他央企承储的政策性粮(油)开展交叉检查任务

  (三)检查内容

  1.库存粮油数量情况。检查粮油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油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粮油库存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与实际库存对应相符、账务处理合规以及库贷挂钩情况。认真核查账实不符、亏库短量、擅自动用等问题线索,并严肃查处。

  2.库存粮油质量情况。重点对列入检查范围的库存粮油进行现场质量检查,并扦样检验部分仓房(货位)储存粮油符合国家质量、储存品质和食品安全标准情况;全面核查全周期各环节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包括执行粮油出入库及定期质量检验、质量档案管理、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仪器设备配置等情况,是否存在严重虫粮、重度不宜存、霉烂变质等问题。

  3.储备粮油轮换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我市各级政府储备粮油规模落实及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是否存在以陈顶新、转圈轮换、未经批准擅自超架空期、虚假轮换骗取财政补贴、未验收即划转政府储备粮油等违规违法行为。

  4.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2018年以前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和监管责任落实情况,2018年及以后国家政策性粮食“谁定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责任落实情况。收购环节。重点检查粮食收购质价等政策规定执行情况,是否存在多扣水杂、不执行收购质量标准、不按规定进行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验收和实际等级不符、虚开结算凭证、虚增粮食重量、虚构交易、未及时支付售粮款、入库凭证造假或信息不全、检斤设备不准确等问题。销售环节。重点检查政策性粮食出库情况,是否存在销售出库未严格执行检验制度、出库检斤凭证造假、出库难、违规违法处置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粮食、违规处置定向销售政策性粮食等问题。同时,按照《粮食库存检查办法》要求,全面检查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相关内容。

  5.既往发现问题整改处置情况。现场核查涉粮专项巡视巡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发现问题整改情况、2022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审计局审计以及其他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整改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逐条开展问题整改处置,是否有遗漏或故意隐瞒不报、拒绝整改处置现象;对已整改的问题相关制度措施是否及时补充完善并执行落实到位,是否举一反三,建立长效机制防止类似问题屡查屡犯;对尚未整改完成的问题是否积极整改并实施台账管理,是否能够按照规定时限和措施完成整改;对违规违法行为,是否严格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是否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置。

  6.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全面检查各级各单位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是否按要求建立粮食经营(统计)台账,台账记录是否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是否指定专人从事粮食统计工作,按规定向粮食和储备部门报送统计报表;是否存在拒报统计报表或提供虚假统计数据情况;统计报表数据与粮食统计台账数据是否一致;粮食库存统计数据与实物保管账、会计账是否一致;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中的各项数据是否一致。粮食和储备部门统计机构、人员、工作制度及经费保障落实情况;粮食企业统计直报的覆盖面情况,以及粮食和储备部门对企业上报数据审核情况;开展粮食流通统计业务培训及监督检查情况;对违反《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等相关制度规定的违规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三、检查时点和进度安排

  (一)检查时点。以2023年3月31日为检查时点,并以检查时点库存统计数据进行分解登统。检查工作分企业自查、市县督导、迎接省内交叉检查、汇总和问题整改等4个阶段。

  (二)进度安排

  1.企业自查阶段。4月20日前,各企业对照检查内容完成全面自查,根据自查情况制作工作底稿,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细化措施进行整改,形成自查工作总结报所属粮储部门。异地代储的政策性粮食原则上应由粮权企业开展自查。为提高检查效率和准确性,本次粮油库存检查使用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应用软件,分解登统、检查数据录入、结果汇总等均通过软件进行操作。政策性粮油承储企业要切实承担分解登统工作主体责任,准确理解并填报库存数据;各县级粮储局要加强对分解登统数据审核,确保登统数据应报尽报、准确无误。各级粮储部门加大督促、核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

  2.市县督导阶段。5月10日前,市县级粮储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本级承储企业自查情况进行督导,督促企业切实落实自查有关工作任务,对自查工作底稿、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及有关资料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市级根据情况择机对对部分重点县(市、区)进行延伸督导。该阶段工作应在省级组织交叉检查前完成。各县级粮储部门、市级承储企业将督导检查形成书面报告,于5月10日前报市粮储局。

  3.迎接交叉检查阶段。5月31日前,省粮储局将采取“统一抽调、混合编组、相互交叉、本地回避”方式,组织设区市之间进行交叉检查,检查比例不少于40%。检查库点由省局统一安排,被抽中的企业和所属粮储部门,按要求准备好有关材料、器具设备,并安排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做好配合迎检工作。市粮储局安排一位处级分管领导,抽调有关账务、统计、实物、油脂、质量等人员,按省粮储局统一安排,赴其他地市开展交叉检查。交叉检查结果由检查组及时录入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软件,检查结论和问题描述、规章制度引用清晰准确、逐条说明违规违法事实,提出处罚建议。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及原因,要作出详细书面说明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4.问题整改阶段。各承储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各阶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力抓整改。各级粮储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建立问题台账,加强跟踪督促,实施限期销号管理;依据监管权责分工,及时移交相关问题线索。对涉嫌违规违法问题线索,立即依法立案调查,从严作出处罚决定,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上级粮储部门。要用好督导检查、约谈、通报等工作机制,适时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市粮储局将加强对重点问题督办,适时组织开展问题整改处置“回头看”工作。

  、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持续保持对违规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强协作配合,推进工作落实。各级各单位相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各方力量,形成检查合力,共同完成好交叉检查的各项工作。

  (二)增强检查实效。继续聚焦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中暴露的突出问题,统筹利用视频抽查、交叉检查、“四不两直”抽查、案件核查、信息化监管等方式,及时研判核查问题线索,不断提高检查权威性和针对性。要严格落实新修订的《粮食库存检查办法》,规范细致开展检查,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以“组长负责制”为基础的检查工作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库存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应第一时间报告。

  (三)严格行政执法。坚决落实“强监管严执法重处罚行动年”活动相关要求,坚持“最严标准”查处涉粮违规违法案件,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福建省粮食流通管理办法》《福建省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坚决依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要按照《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违法事实确凿并可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依法现场作出处罚决定;涉嫌违法且达到立案标准的,要在现场检查任务结束15日内立案调查,杜绝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杜绝以印发整改通知、通报、内部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等代替行政处罚。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要按照规定移送问题线索,并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四)严肃追责问责。认真落实《粮食储备管理问责办法(试行)》等规定,对粮食储备管理过程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不履职尽责的相关企业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对相关监管部门行政监管不到位,检查走过场、发现问题不深入、督促整改不力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责任人任免机关提出追责问责或岗位调整等处理建议。

  (五)严明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和保密规定;要畅通库存检查人员违规违纪问题举报渠道,接受相关部门、被检查单位和群众监督,开展阳光检查。


福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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