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解读 关于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调整的实施细则
为规范已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管理,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根据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2012年)、《福建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块规划条件管理办法》(2014年)、《福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及调整若干规定》(2013年),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规划条件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的要求。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编制和审批的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后方可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
二、变更出让地容积率的,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
1.因区域或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或文物保护需要,造成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无法实施的;
2.因国家政策因素导致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客观上无法实施的;
3.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变更其他强制性、限制性规划设计条件的,经论证规划条件确实无法实施,在符合控规要求的前提下,方可进行调整。
三、变更出让土地规划设计条件的程序如下: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规划方案;
2.经市政府同意进行专题论证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家等对规划设计条件调整内容进行论证;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将规划设计条件调整内容通过政府网站或者主要报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4.变更规划设计条件的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强制性内容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论证结论和征求意见情况,提出规划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审定批准。变更建筑景观、交通组织等其他规划设计条件限制性内容的,经论证和公示后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定批准;
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经依法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变更情况予以公布,同时通报同级监察等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