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解读

日期:2020-01-02 08:52 来源:城市管理委员会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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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一.为什么要制定出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关于福建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148号)的要求,我市被确定为全国46个重点城市之一,要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在2020年底前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并制定配套的法规体系,依法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据了解,目前全国已有上海、广州等14个城市出台了地方性法规。为了规范我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建立健全监督及激励机制,有必要通过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来推进和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二、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是什么样的?

  按照国办发〔2017〕26号、闽政办〔2017〕148 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生活垃圾的组成、利用价值以及我市垃圾处理能力和建设情况,《条例》明确将我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它垃圾五大类别。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废纸类、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子电器、玻璃、木料等废旧物质;

  (二)易腐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加工等活动产生的餐饮垃圾和居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等易腐的废弃食材、剩菜剩饭、蔬菜瓜果、肉类、水产品等生活废弃物;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电池、荧光灯管、温度计、血压计、药品、油漆、溶剂、化学农药、消毒剂、胶片和相纸等物质;

  (四)大件垃圾,是指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处理,重量超过五千克或者体积超过零点二立方米或者长度超过一米的废旧家具以及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固体废弃物;

  (五)其他垃圾,是指除前四项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此外,《条例》还要求,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分类的标识、颜色及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三、生活垃圾如何分类投放?

  《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具备法定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

  (二)易腐垃圾应当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或者专门设置的投放点;

  (四)大件垃圾应当堆放至指定场所;

  (五)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或者密闭收集点。

  农村生活垃圾无法按照前款规定分类投放的,可以先分为易腐垃圾与其他类型生活垃圾两类进行投放。

  四、如何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条例》明确在我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或者生产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市场、商场、宾馆,餐饮服务、展览展销场所,机场、码头、车站以及旅游、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公园、道路、桥涵、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村庄,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并向责任区公示。

  五、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工作责任是什么?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制度,配备垃圾分类管理员;

  (二)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场所,并在显著位置公示设置布局图、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地点、投放时间、分类投放的行为规范、投放方式,保持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和整洁;

  (三)在责任区范围内配合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单位、个人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

  (四)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单位或者个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投放人进行教育、劝导;经教育、劝导仍不改正的,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具备法定条件的企业收集、运输;

  (六)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七)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每月定期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上月台账。

  六、餐饮垃圾是如何管理的?

  餐饮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落实餐饮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责任,餐饮垃圾应当交由具备法定条件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此外,餐饮垃圾处置企业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按照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禁止将餐饮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置的餐饮垃圾饲养畜禽。

  七、如何分类运输生活垃圾?

  《条例》明确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运输有害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转移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

  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易腐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由具备法定条件的收集、运输企业按照规定运往指定处置场所。

  此外,《条例》要求运输车辆应当标明相应类别的生活垃圾标志,安装车辆行驶以及收集、运输过程记录仪,并保持全密闭和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

  八、如何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处置,提高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处置。

  易腐垃圾和大件垃圾由具备法定条件的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以无害化方式处置。

  有害垃圾应当由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置。

  其他垃圾应当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采用无害化方式处置。

  九、农村如何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对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工作进行了规范。

  其中,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农村生活垃圾无法按照前款规定分类投放的,可以先分为易腐垃圾与其他类型生活垃圾两类进行投放。此外,《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应当实行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市、区)处置的模式。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给予财政补助和支持。

  第二十九条根据农村生活实际,规定了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置要求,农村易腐垃圾按照资源化利用要求,采用生化处置等技术就地处置,直接还田、堆肥或者生产沼气,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配置易腐垃圾处置设施进行处置。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和有害垃圾应当建立收集点,专项回收,集中处理。

  十、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需要承担哪些后果?

  一是会被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失信主体记录。我市实行垃圾分类信用管理制度,单位拒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记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二是需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办法》针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在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分别对投放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企业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处置企业的不同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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