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行政处罚规程》的政策解读

日期:2021-09-13 11:10 来源:城市管理委员会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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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我委2019年制定《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行政处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对推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规范执法行为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但由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下称: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当场行政处罚数额、听证申请条件和申请时间等内容进行了修改,致使《规程》中的部分条款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不相一致。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促进城市管理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规程》进行修改完善。

  二、目标任务

  通过调整完善相关行政处罚规程,保障我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规范、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权,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三、工作进展

  根据《福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榕司〔2021〕37号)文件要求,2021年8月初,我委结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规程》进行了修改,并征求了五城区城管局,市城管执法支队的意见。同时经委法律顾问和委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委领导集体研究同意,于9月10日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规程》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进行了如下修改:

  (一)修改了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金额(第九条、第十条)

  《规程》结合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51条之规定,将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罚款金额从原来的“对个人处五十元、对单位处一千元”提高至“对个人处二百元、对单位处三千元”。同时参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52条第3款,增加了“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备案”的要求。

  (二)调整了需经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金额(第十八条)

  鉴于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仅在第57条第2款要求“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而未明确哪些情形属于“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规程》借鉴了福建省住建厅颁布的《关于建设行政处罚中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经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三)完善了行政处罚文书送达方式(第二十五条)

  《规程》参照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61条第2款,增加了“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这一送达方式。

  (四)增加了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68条之规定,《规程》相应增加了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并明确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按照法定的时间和法定程序缴付至指定银行。

  (五)完善了罚款处罚的支付方式(第二十九条)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67条,结合我市城市管理信息化发展进程,《规程》进一步完善了当事人对罚款处罚的缴纳方式,增加了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款罚款的支付方式。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郑彧

  联系电话:8337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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