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榕价检处[2017]2号

日期:2017-04-06 15:43 来源: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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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福建省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振兴

地址:福州市晋安区国货东路118号东泰公寓二层   

 

根据群众举报,我局派员于2016年11月4日起对你公司收费情况进行检查。   

经查实,2016年1至8月,你公司在2004年《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规定的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的基础上向322家医疗机构、诊所以增值税名义加收17%费用,超出了省物价局闽价[2004]商410号《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合计收费金额310939.20元,超标准收费金额45179.2元。

以上事实有《检查登记表》、询问笔录、废物集中处置委托合同复印件、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6年12月14日、12月22日向你单位分别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责令退款通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已将多收价款45179.2元退还给缴费医院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及《福州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裁量暂行标准》(2013年修订版)“关于经营者积极配合检查并立即整改的处罚裁量标准规定”,经研究对你公司作罚款2000元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交福州市物价局财政罚没专户:

户名:待结算财政款项-行政罚没款专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安泰支行;账号:35010023010122301000000000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物价局或者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福州市物价局              

 2017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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