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息登录公示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2-11-16 15:24 来源: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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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管理,规范鉴定行为,提升鉴定质量和水平,支持和服务我市房屋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安〔2021〕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开展2023年度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息登录公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及地点

  信息登录工作受理时间:自本通知在福州市房地产联合信息网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20日(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因防疫期间情况特殊,请各机构事先电话确认工作人员在岗后,再行报送相关材料)。

  受理地址:仓山区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7号楼433,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管理处,电话:87512840(罗小姐)、87618226(蔡先生)。

  二、应提交材料

  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规定的具有建筑工程专业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同时具有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三)《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应提交的材料清单详见附件二。相关信息登录表格(详见附件一)请自行从网站下载填写,按规定提交有关申办材料(同步提交电子版),并提供材料原件以便核对。

  三、有关要求

  (一)各鉴定机构应在本市范围内具备相应检测能力,在本市设立自有检测试验场所。

  (二)信息告知受理完毕后,我局将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将在“福州市房地产联合信息网”公布相关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单,允许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新的鉴定机构信息公示后,原有2021年度鉴定机构信息公示同时作废。

  鉴定机构相关申请材料需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我局将把该机构从信息公示名单中移除。

  (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未向我局办理信息登录或信息登录未受理的,不得在福州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相关房屋业主单位不得使用其所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四)鉴定机构在我市承接房屋鉴定业务,应了解鉴定目的、范围以及鉴定报告的具体用途,进行合同评审并签订正式合同。鉴定合同签订后5日内,鉴定机构应主动将鉴定合同报送鉴定项目所在县(市)区住建(房管)主管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应建立台账清单,并可组织专家队伍进行鉴定质量抽查等跟踪管理工作;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开展各类房屋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并在出具房屋鉴定报告后5日内,主动将鉴定报告报送所在县(市)区住建(房管)主管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备案,并抄送市鉴定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住建(房管)主管部门要按照房屋信息建档要求,督促指导将房屋鉴定报告及时上传“福建省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完善房屋安全档案信息,促进房屋安全动态管理,提升房屋安全管理效能。

 

  特此通知。

 

  附件:1.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息登录表

  2.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办理告知事项材料清单

  3.房屋安全鉴定仪器设备汇总表

  4.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诚信守法承诺书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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