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撬装式LNG加气站报建指南(暂行)(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6-04-17 17:03 来源: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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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福州市LNG加气站建设工作,规范新增加气设施的LNG加气站审批建设流程,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和《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加油站增设加气设施和既有用地内合作新建加气设施的LNG加气站规划、审批、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增设或新建LNG加气设施是指新增LNG橇装式加气装置,属于专门设施,应设于固定的专门场所,并满足相关文件对安全的要求。

  本指南所称橇装式加气装置是一种将加气所需的各类功能组件(如储罐、泵、控制系统、加气机等)高度集成安装在一个坚固的底座(称为“撬块”)上的模块化设备,该类装置作为一个整体可进行工厂预制、运输、吊装,无需复杂的现场施工,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便捷性。

  第四条 加气站属燃气设施,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加气站(包括LNG、CNG等)规划、经营许可及行业管理工作。规划出台前,加气站申报工作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住建部门)牵头审核,并与相关职能部门会商形成一致意见后,报本级政府审定,燃气主管部门应尽快结合临时加气设施新增情况,修编和完善燃气规划。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气瓶充装许可及监督检验;商务部门负责加油加气合建站涉及的加油站相关信息的确认;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土地规划及报批;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做好燃气消防安全工作;发改部门负责做好天然气长输管道规划与城燃规划的衔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两级住建、资源规划、发改、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属地政法委,依据职权分工共同做好LNG加气站建设管理工作:

  (一)由LNG加气站项目业主负责提出项目建议并准备相关材料。

  (二)由住建部门参考现有燃气规划,审查企业申报材料,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会商出具初步意见并报属地政府同意后,向项目业主复函确认是否同意先行建设,并负责同步开展燃气规划修编。

  (三)由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审批拟建项目用地新增加气用途。

  (四)由行政服务中心发改窗口依据燃气主管(住建)部门复函进行会商会审和项目预核准。

  (五)由资源规划部门依法依规办理工程规划许可相关手续。

  (六)由商务部门负责依法对加油站增设LNG加气设施,加油站等级发生变化等,予以重新备案。

  (七)由属地政法委负责出具社会稳定风险备案通知书。

  (八)由住建部门依据相关法规对特殊建设工程(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建设)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审查意见书。

  (九)由LNG加气站项目业主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建设应符合住建部发布的《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的最新要求,同时应满足《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和省住建厅、福州市有关文件要求。

  (十)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进行登记。

  (十一)项目竣工后,由住建部门邀请专业第三方公司进行检测并出具报告,由住建部门依据检测报告及现场检查情况,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十二)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审批《气瓶充装许可证》。

  (十三)由市住建局依法审批《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加气站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由市住建局组织审查项目设计、施工方案等。

  第七条 加气站建设项目未经报建程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 本指南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为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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