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20233120号提案的答复

日期:2023-05-31 16:40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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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工商联:

  《关于“乡贤乡居”会回原籍落户后可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建议》(20233120)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乡贤返乡申请宅基地有关问题 

  中央、省有关文件都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审批对象。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明确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及省、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截至目前,中央、省尚未出台乡贤等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返乡申请宅基地相关政策。 

  二、关于乡贤父母双方或一方健在且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情况下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问题 

  乡贤父母双方或一方健在且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情况下,可以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21〕142号)和县级有关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当地乡镇(街道)进行申请、审批、建设。 

  三、关于有效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有关问题 

  有效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是当前农村宅基地改革的重要内容2020年8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厅字〔2020〕18号),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范围,试点县(市、区)总数控制在100个左右。我省泉州市晋江市、三明市沙县、南平市建市被列为试点县(市、区)。同时,文件明确:“各地不得擅自扩大试点范围”。该项试点工作到2022年年底结束(目前,已延长至2023年底)。 

  2022年,我省向国务院争取国家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其中,我市申请开展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目前,我省正结合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以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体系为重点,在晋江市、沙县区、建瓯市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推动解决乡贤返乡居住用地问题。 

  下一阶段,我局将按照省委改革工作要求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指导和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工作。 

  感谢贵单位对农业农村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领导署名:   

   人:张来俤、严金谋 

      联系电话:0591-83811807、83811806 

    

    

    

   福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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