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全面推动节约用水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
(二)基本原则
1. 坚守红线,强化约束。以辖区内水资源高效配置和水资源水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严格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管控提出直观、针对性强、可操作的水源可用水量和建设项目的水效控制指标,作为区域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2. 加强指导,提高效率。强化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与项目取水许可的联动管理,对高质量完成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各类管理清单清晰可行的区域,可以优化、简化取水许可审批程序和办证方式,进一步提升审批效能。
3. 凝聚合力,注重落实。强化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结论和审批意见在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取水许可管理、节水设施
(三)工作目标
通过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提出区域用水总量、用水强度控制目标以及项目的水效控制指标要求,明确具体水源的可用水量、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和事中事后监管,促进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节水设施
(四)实施范围
各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产业特色小镇、小微企业园、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产业区域等,以及有条件的乡镇(以下简称区域)。
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审查流程
(一)编制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
1. 责任主体。负责区域的管理机构及有条件的乡镇政府为责任主体,水资源论证区域报告可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
2. 报告内容。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应全面分析涉及的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和开发利用现状,依据县级以上水资源配置规划、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指标等,结合区域的功能定位、产业布局,明确评估区域的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及污水资源化利用指标,提出产业和项目的水效指标和水资源管理要求,主要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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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查权限划分
国家级和省级区域的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区域的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有条件的乡镇的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公示审查意见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官网上主动公开审查意见,区域管理主体在收到审查意见后,应同步公布在官网上或者与取水水源有利害相关的区域(乡村)中。
三、实行承诺备案制管理
已编制并通过审查的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可作为区域内项目申请取水许可的依据,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取水许可审批改为备案,实行承诺备案制管理。
(一)承诺备案制适用范围
1. 河道外年取用地表水年小于1000万立方米的;
2. 建设项目年取用地下水小于50万立方米的。
(二)备案原则及方法
适用取水许可承诺备案制的建设项目主体承诺达到或优于准入水效指标的,填写建设项目取水备案表,经区域管理主体同意后,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承诺备案制替代取水许可申请。
(三)电子证照核发
实行承诺备案制管理的建设项目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建成并试运行满
四、加强取水许可日常监管
各区域主管单位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一)区域主管部门
区域主体应根据论证报告中提出的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及污水资源化利用指标,强化区域内的用水户管理,合理分配用水指标;积极推动园区内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完善园区污水收集、处理、达标循环利用和分级回用;加强取水口日常监管,建立区域内取用水户台账;对照取水单位承诺和项目水效指标要求,开展节水守信情况评价和节水设施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区域内建设项目取用水监管。在取水许可证到期前一年内,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区域内建设项目实际水效进行检查评估;定期评估区域取用水情况
(三)取水单位
取水单位应按照承诺备案要求,严格执行承诺的取水量和水效指标,建立取用水台账,并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取水日常监管工作。取水单位承诺取退水不影响第三方,或要与受影响的第三方达成一致意见,如因取退水引发水事纠纷,由取水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落实责任部门和工作分工,制定可行的工作方案,各地要将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预算,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任务。
(二)加强协调配合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审批监管协同机制,构建审批、监管、执法衔接配合制度体系,主动与发改、工信、市场监管、电子政务等相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长效机制,有力推动加强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的开展,形成多方合力,共同推进取用水管理工作。
(三)试点引领推动
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水资源管理基础较好、
(四)开展宣传总结
各有关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总结实践经验,选取典型案例,做好媒体宣传。
附件:
2. 建设项目取水承诺核验表(试行)
福建省水利厅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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