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榕渔罚〔2024〕6-12号
当事人(沈*丰,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319********17,涉案船舶船长,住浙江省奉化市莼湖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8******32):
你未按规定履行船长职责和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8月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黄岐附近海域执法巡查时,发现一艘船首刷写“闽连渔63875”钢质渔船正在该海域航行。当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对该船进行现场检查,拍照、录像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份。2024年8月21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船上人员船长沈*丰,对船舶所有单位法人刘*清作询问笔录,制作了相应的《询问笔录》各1份,你作为“闽连渔63875”的船长,于2024年8月19日,驾驶“闽连渔63875”船从黄岐中心渔港出发,到闽东渔场。船上有8个人员,船长沈*丰持有二级船长证,其余7人均持有普通船员证,船上未按《海洋渔业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配齐职务船员,缺少二级船副1名,二级轮机长1名,助理管轮1名。该船开航时船上有8个人,只有报备4个人,未按规定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报告手续的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并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照片、录像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4年 9 月 10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榕渔告〔2024〕6-12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对此,你于2024年9月18日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进行陈诉申辩,表明对本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无异议,并放弃陈诉申辩的情况。
上述行为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及第六项之规定:“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二)“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证渔业船舶符合(第1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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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配员标准,保证渔业船舶的正常值班”的规定。(六)按规定申请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按照《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渔业篇)FZ01HY-CF-0036的规定:一般情节,处罚款。罚款额=2000+100元/米*船长,最高不超过2万元。即罚款数额=2000+100*38.5=5850元。渔业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未处于适航、适任状态,对船长记3分。拟对沈*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沈*丰二级渔业船长职务证书记3分,并拟给予处人民币5850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第二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的规定,按照《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FZ01HY-CF-0040一般情节“报告内容不实,处罚款。罚款额=3000+200元/米*船长,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规定。沈*丰办理的报告内容不实,即罚款额=3000+200*38.5=10700元,另外按照《海洋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分值标准》代码1207的规定,渔业船舶进出港依照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对船长记3分。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船长记6分,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6550元整。
你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福建省非税收缴款通知书》指定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你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你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
福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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