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序 号
- 4745477
- 行政许可决定书
- 樟消行罚决字[2023]第0043号
- 编 号
- 35001225X202300042
- 执法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和《福建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 处罚事由
- 过失引起火灾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张某某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350125198207******
- 做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
永泰县消防救援大队
- 处罚结果
-
给予张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
- 救济途径
-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泰县人民政府或者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备注
-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