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核准办理流程的通知

日期:2015-01-23 16:20 来源:房管局 浏览量:1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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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房[2015]7

 

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房管局,马尾区住建局: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原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闽建房〔200930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若干意见(试行)》(闽建〔20143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优化办理流程,实现提速增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常规情况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核准流程

常规情况是指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且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紧急情况下使用的情形,应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受理申请。单次申请维修资金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由申请人持使用备案表(附件1)、申请报告、工程预算书原件、施工方案或合同、施工单位资质证明、物业服务合同、按规定(附件23)需提交的审价报告、招投标材料、监理合同复印件向所在区房管局(住建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受理单位将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交由申请人组织业主签字。

(二)张贴公示。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书面签字后,申请人将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确认证明(附件4主要为保证业主签字的真实性)、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附件5主要为保证业主表决前了解维修事项及费用)提交给受理单位,受理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工程预算书(含审价报告、招投标材料、监理合同)、施工方案或合同、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在小区醒目位置公示7日(模板见附件6)。

(三)资金划转。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人数未超过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一或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的,受理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发函(附件7,要求划转核准的50%资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划转到位。

(四)现场核查及竣工公示。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将工程决算书(含审价报告、招投标材料、监理合同)、维修前后对比照片、发票、工程验收报告(附件8)(附带参与验收业主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提交给受理单位,受理单位应在随后2个工作日内派人现场核查,并将工程决算书(含审价报告、招投标材料、监理合同)、工程验收报告在小区醒目位置公示7日。

(五)划转余款。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人数未超过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一或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的,受理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发函要求划转工程余款。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划转到位。

竣工后来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人可将(一)、(四)规定的材料一次性提交给所在区房管局(住建局),符合条件的,受理单位将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交由申请人组织业主签字;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书面签字后,申请人将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确认证明、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提交给受理单位;受理单位应在随后2个工作日内派人现场核查,并将施工方案或合同、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工程决算书(含审价报告、招投标材料、监理合同)、工程验收报告在小区醒目位置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人数未超过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一或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的,受理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发函要求将工程款一次性划转到位。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划转到位。

二、紧急情况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核准流程

(一)紧急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电梯系统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经电梯质监部门或检测机构检测明确要求紧急维修或更换零部件的;

2、消防系统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经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整改通知书,确需紧急维修或整改的;

3、给水排水系统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发生故障,造成大面积停水或满溢等,经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派人会同部分受益业主现场确认并书面证明属实的;

4、屋顶、屋面、外墙发生渗漏、地下室突发积水,严重影响业主房屋正常使用,经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派人会同部分受益业主现场确认并书面证明属实的;

5、房屋外墙存在脱落、剥落等隐患,经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派人会同部分受益业主现场确认书面证明属实的;

6、出现其它可能会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经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派人会同部分受益业主现场确认书面证明属实的。

(二)紧急情况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核准流程

发生上述紧急情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立即按照应急维修程序组织维修;未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应急维修程序组织维修;未聘用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村)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社区(村)居委会(以下称“申请人”)应按以下应急维修程序和流程:

1、受理申请。发生紧急情形时,申请人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和不少于5名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成员或受益业主)进行现场勘验,并根据现场勘验,编制或委托编制紧急维修方案和资金预算方案。维修、更新或改造前,将所发生紧急情况通知业主委员会或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单次申请维修资金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向所在区房管局(住建局)提交以下材料:①使用备案表;②紧急维修方案及资金预算方案;③紧急维修方案及资金预算方案真实性和可行性的承诺书;④参与现场勘验专业人员的专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和参与现场勘验业主代表的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并附带联系电话;⑤专业部门的整改通知书或社区居委会的书面确认书。符合条件的,区房管局(住建局)要及时受理申请人报送的各项材料。

2、申请人组织施工及竣工验收。申请人将②、③、④、⑤材料在物业服务小区醒目位置公示。同时,申请人可立即组织实施维修、更新或改造。在公示过程中,有业主提出意见建议或异议的,由申请人做出解释说明。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时应有5名以上业主代表(业委员会成员、受益业主或所在地社区居委会人员)参加。

3、现场核查和资金划转。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将施工方案或合同、施工单位资格证明材料、工程决算书(含审价报告、监理报告)、紧急维修前后对比照片、发票、工程验收报告(附带参与验收业主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提交给受理单位,受理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紧急维修分摊资金明细表、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书(含审价报告、监理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在小区醒目位置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人数未超过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一或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的,受理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发函要求一次性划转资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转到位。

三、有关要求

   (一)切实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时,要按规定出具受理单,申请材料齐全的,应马上收件,材料不齐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缺件材料。

(二)严格执行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申请项目,受理单位应抓紧办理,根据上述流程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相关事项。

(三)严格规范审核。审核人员要严格按照维修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严禁擅自抬高或降低审核门槛,避免随意裁量。在公示期间,受理单位应派人对公示情况核查一次以上。

(四)做好服务工作。受理单位要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各区要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在窗口列明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示范文本等,有条件的要上网公布,以方便物业服务企业及居民群众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

     2.关于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工程审价机

    构推荐名录库的通知

    3.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补充规定的    

    通知

 4.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书面确认证明

5.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证明

6.关于拨付“XX小区”维修资金事项的公示

7.关于核准拨付“XX小区”维修资金事项的函

8.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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