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机动车注册登记 |
办理单位: |
福州市公安局 |
事项编码: |
FZ01GA-XK-0040 |
事项类别: |
公共服务 |
法律依据: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
办理程序: |
1、【查验岗】查验机动车,制作标准照片,录入机动车信息。 2、【登记审核岗】审查凭证证明,录入登记信息,确定机动车号牌,出具受理凭证。 3、缴费窗口缴费。 4、领取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
办理条件: |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
申报材料: |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1份); 2、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4、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5、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第三联原件。原件丢失的,第三联外任一联复印件并加盖保险公司印章; 7、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2)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3)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9、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拓印膜; 10、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应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 11、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原件1份)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12、属于福州市区限牌的机动车(出租汽车)还应当提交“更新注册通知书”。 |
收费标准: |
汽车反光号牌10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35元/副,挂车反光号牌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40元/副,机动车行驶证15元/本,机动车登记证书10元/证,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5元/张。 |
收费依据: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办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及其业务延伸单位 |
办理地址: |
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黄山车管所地址:乘坐67路公交车到驾管所下车即到,或乘坐21、30、31、83、90、124、135、305、306、309、47、502、503路公交车,至排下站下车,向南步行200米至福峡路三环高架桥下左拐,顺三环高架桥步行500米即到。 |
办理时间: |
黄山车管所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夏时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非夏时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联系电话: |
0591-83404988 |
投诉电话: |
0591-83404988 |
备 注: |
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情形: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4、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5、机动车的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6、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7、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8、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9、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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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xls · (范本)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注册登记业务).xls · 机动车业务委托书.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