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机动车注销登记 |
办理单位: |
福州市公安局 |
事项编码: |
FZ01GA-QR-0002 |
事项类别: |
公共服务 |
法律依据: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 |
办理程序: |
一、在机动车登记地办理注销的登记流程: 1、【登记审核岗】审查凭证证明,录入登记信息,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号牌,出具受理凭证; 2、属于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退车的,退还机动车来历证明,合格证或者进口凭证,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在机动车损坏地(异地)办理注销登记流程: 1、将车辆交售给报废(损坏)地机动车回收企业; 2、【报废地车管所】审查证明凭证,录入报废信息,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 3、申请人到【登记地车管所】领取注销证明。 |
办理条件: |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1、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2、机动车灭失的; 3、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4、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其中,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因车辆损坏无法驶回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而后由机动车回收企业提交材料向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大型客车、中型以上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报废的,还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
申报材料: |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1份); 2、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3、机动车号牌;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5、属于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解体报废的,还应当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原件1份); 6、属于机动车灭失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和机动车灭失证明(原件); 7、属于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和出境证明(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其中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原件1份); 8、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原件1份及复印件1份); 9、属于委托代理人(或本单位工作人员)代理的,还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原件1份)和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
收费标准: |
本事项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 |
办理时限: |
1、在机动车登记地办理的:1个工作日 2、在机动车损坏地(异地)办理的:报废地车管所受理1个工作日;登记地车管所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1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及其业务延伸单位 |
办理地址: |
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黄山车管所地址:乘坐67路公交车到驾管所下车即到,或乘坐21、30、31、83、90、124、135、305、306、309、47、502、503路公交车,至排下站下车,向南步行200米至福峡路三环高架桥下左拐,顺三环高架桥步行500米即到。 |
办理时间: |
黄山车管所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夏时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非夏时制:上午8:30—12:00, 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联系电话: |
0591-83404988 |
投诉电话: |
0591-83404988 |
备 注: |
不予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3、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4、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5、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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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xls · (范本)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办理注销登记业务).xls · 机动车业务委托书.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