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办理 |
办理单位: |
福州市公安局 |
事项编码: |
无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十条、《剧毒化学品目录》(201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
办理程序: |
1、托运人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同时提交证明文件和申报资料;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和驾驶人、押运人员的查验、审核;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和查验后,对证明文件真实有效,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人和押运人员符合规定,通行路线和时间对公共安全不构成威胁的,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
办理条件: |
需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 |
申报材料: |
申领时,托运人应当如实填写《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运输车辆和驾驶人、押运人员的查验、审核: (一)《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 运输进口或者出口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登记证。 (二)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经营(运输)许可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运输车辆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道路运输证。 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必须设置安装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用标识和安全标示牌。安全标示牌应当标明剧毒化学品品名、种类、罐体容积、载质量、施救方法、运输企业联系电话。 (三)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押运人员的身份证件以及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上岗资格证。 (四)随《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申请表》附运输企业对每辆运输车辆制作的运输路线图和运行时间表,每辆车拟运输的载质量。 承运单位不在目的地的,可以向运输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委托运输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但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托。 |
收费标准: |
无收费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时限: |
7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科室): |
运输始发地或运输目的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
办理地址: |
各县(市)区交通警察大队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87027000 |
投诉电话: |
87027000 |
备 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