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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增驾小型汽车驾驶证

发布时间:2015-03-14 复检日期:2016-06-29

事项名称:

申请增驾小型汽车驾驶证

办理单位:

福州市公安局

事项编码:

FZ01GA-XK-0043

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

办理程序:

到具有培训资质的驾校报名培训---在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网址:fj.122.gov.cn)上自主预约科目一、二、三考试,在http://59.56.181.55:801/缴费平台自助缴费——在规定时限后依次进行科目一、二、科目三的考试---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合格的,当日安排参加安全警示教育、宣誓仪式并领取驾驶证。

办理条件: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2、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3、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4、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资格,并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可以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 5、 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申报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1份。 (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户籍不在福州,属于在福州市居住的内地居民还需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 (四)一寸白底彩照3张 (五)原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复印件 (六)属于正在接受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的,还应当收存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原件。

收费标准:

科目一:50元人/次;科目二:280元人/次;科目三:1、道路驾驶技能考试:180元人/次,2、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50元人/次。每次预约考试有两次机会,第二次预约考试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补考费,第三次及以上预约考试的,按收费标准的30%收取补考费。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

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1条;《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5〕162号)

办理时限:

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合格当日领证

办理机构(科室):

申请摩托车类驾驶证的到县(市)交警大队考试;汽车类驾驶证的到支队车辆管理所考试,其中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科目二到厦门交警支队考场考试,牵引车A2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到厦门交警支队考场考试。

办理地址:

县(市)交警大队;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黄山车管所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班时间: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车辆管理所下午14:30-17:30);非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车辆管理所下午14:00-17:30)

联系电话:

各交警大队办证大厅公布的咨询电话、福州车辆管理所83404988

投诉电话:

各交警大队办证大厅公布的投诉电话、福州车辆管理所83404988

备    注:

表格下载:
·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申请增驾小型汽车驾驶证样表).xls
·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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