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
办理单位: |
福州市公安局 |
事项编码: |
FZ01GA-XK-0043 |
事项类别: |
公共服务 |
法律依据: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及其《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
办理程序: |
到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办理《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窗口提交证明(或在医院直接网上提交)---领取回执即为办结 |
办理条件: |
(一)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二)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不具有记满12分以及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
申报材料: |
(一)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驾驶证原件。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1份。 (三)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提交,代理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
收费标准: |
收费标准:免费 |
收费依据: |
无 |
办理时限: |
当场办结 |
办理机构(科室): |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市民服务中心车辆管理所窗口;各区、县(市)交警大队 |
办理地址: |
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黄山村车辆管理所;福州市台江区高桥路69号市民服务中心二层;鼓楼区西二环路河南社区南侧100米(省委党校往北)、台江区鳌峰路182号(桂景楼)、晋安区鼓山镇双福路33号(鼓山派出所内)、仓山区湖畔路6号、马尾区罗星路便民服务中心、闽侯县甘蔗街道墩园洲68号、闽清县梅溪镇溪口商贸大街192号、罗源县凤山镇凤南西路29号、连江县凤城镇西凤路连江汽车站旁、长乐市公安局2号楼办证大厅(龙景路)、永泰县樟城镇塔山路80号、福清市石竹街道龙塘村(清荣大道旁) |
办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各交警大队上班时间: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车辆管理所14:30-17:30);非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车辆管理所14:00-17:30)。市民服务中心上班时间:周一至周日(除法定节假日外),上午9:00-12:00,下午(夏时制)14:00-17:30、(非夏时制)13:00-17:00 |
联系电话: |
各县(市)、区交警大队办证大厅公布的咨询电话、车辆管理所83404988 |
投诉电话: |
各县(市)、区交警大队办证大厅公布的投诉电话、车辆管理所83404988 |
备 注: |
办事业务常规内容,法规规定没有变化,无需每周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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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提交证明样表).xls · 附件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式样.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