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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换证

发布时间:2017-05-06 复检日期:2017-05-07

事项名称:

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换证

办理单位:

福州市公安局

事项编码:

FZ01GA-XK-0043

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及其《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

办理程序:

1、户籍地、居住地或住宿登记地的交警大队窗口受理—--(属于市区交警大队受理的),支队车辆管理所复核---缴交考试费,预约考试---考试合格1个工作日后领证 2、户籍地、居住地或住宿登记地的交警大队窗口受理—--(属于七县市交警大队受理并只需考科目一的),直接在受理大队缴交考试费,预约考试---考试合格1个工作日后领证 3、户籍地、居住地或住宿登记地的交警大队窗口受理—--(属于七县市交警大队受理,但需考科目二、三的),支队车辆管理所复核---缴交考试费,预约考试---全部科目考试合格1个工作日后领证

办理条件:

(一)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交规),申请准驾车型为A1、A2、A3、B1、B2准驾车型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三;申请人属于内地居民,在核发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国家或地区连续居留不足三个月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进行考试。 (二)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人,有居留证件的应当向居留证件签发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没有居留证件但持有有效签证或者停留证件的应当向出具住宿登记证明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应当向使馆、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华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应当向出具住宿登记证明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内地居民、现役军人,应当向户籍地、居住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三)持有与我国签订互相认可机动车驾驶证协议国家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按照协议规定或者外交对等原则免于考试。 (四)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科目考试。

申报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1份。 (二)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外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核发的具有单独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1、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户籍不在福州,属于在福州市居住的还需提供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以及申请人的护照或者《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3、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4、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5、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证件,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 6、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原件。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五)一寸白底彩照3张。

收费标准:

科目一:50元人/次;科目二:280元人/次;科目三:1、道路驾驶技能考试:180元人/次,2、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50元人/次。每次预约考试有两次机会,第二次预约考试按收费标准的50%收取补考费,第三次及以上预约考试的,按收费标准的30%收取补考费。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

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1条;《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5〕162号)

办理时限:

在全部科目考试合格(不须考试的受理)1个工作日后领证

办理机构(科室):

在户籍地、居住地或住宿登记地的交警大队窗口受理。申请准驾车型为A1、A2、A3、B1、B2准驾车型的,在支队车管所窗口受理。

办理地址:

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黄山村车辆管理所、鼓楼区西二环路河南社区南侧100米(省委党校往北)、台江区鳌峰路182号(桂景楼)、晋安区鼓山镇双福路33号(鼓山派出所内)、仓山区湖畔路6号、马尾区罗星路便民服务中心、闽侯县甘蔗街道墩园洲68号、闽清县梅溪镇溪口商贸大街192号、罗源县凤山镇凤南西路29号、连江县凤城镇西凤路连江汽车站旁、长乐市公安局2号楼办证大厅(龙景路)、永泰县樟城镇塔山路80号、福清市石竹街道龙塘村(清荣大道旁)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各交警大队上班时间: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车辆管理所14:30-17:30);非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车辆管理所14:00-17:30)

联系电话:

各县(市)、区交警大队办证大厅公布的咨询电话、车辆管理所83404988

投诉电话:

各县(市)、区交警大队办证大厅公布的投诉电话、车辆管理所83404988

备    注:

办事业务常规内容,法规规定没有变化,无需每周更新。
·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港澳台机动车驾驶证换证样表).xls
·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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