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我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准确执行新修订的《条例》,按照《通知》和《办法》的要求,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统一部署和市信息公开办各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以公开促落实、促规范、促服务,着力提升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实效。
(一)依托权责清单,加强权力配置信息公开
对照《宗教事务条例》、《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我局全面梳理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和依法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更新完善权责清单,按要求及时在“中国福州”门户网站公开。向社会公开我局行政机关机构职能目录,全面展现政府机构权力配置情况。2020年,我局依法受理行政审批办结了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备案224名,为少数民族群众办结民族成份更改32人,受理办结宗教团体申请设立固定处所5处。
(二)以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为抓手,加强权力运行过程信息公开
我局积极构建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以用权公开为导向,重点聚焦民族宗教领域权力运行关键环节、关键岗位。编制完成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确保权力运行到哪里,公开和监督就延伸到哪里。
落实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申请下达中央、省级发展资金534万元,市级民族发展补助专项资金1125万元,推动少数民族乡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组织开展少数民族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协助推动“我市农村少数民族小学生助学补助全覆盖”政治协商工作;推进我市民族团结进步宣传,开展民族团结进步主题宣传月活动,共举办相关活动109次,发放宣传资料46515份,张贴宣传标语11258条,刊播宣传报道583条。
落实“谁普法,谁执法”责任,开展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六进”活动,深入开展宗教政策法规知识讲座和“4.15”国家安全日普法活动,发放宣传册2000多册。深入推进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按照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求,进一步细化我局2020年部门预算、2019年部门决算和部门“三公”经费公开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信息公开工作,共办理市人大十五届四次会议代表建议2件,市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提案9件,对涉及公共利益、公共权益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主动做到全文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群众监督。
(三)以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重点,加强政务信息管理
系统梳理本机关制发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我局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好民族宗教政策解读工作,以社会关注度高、涉及民族宗教的建设项目为重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保密审查程序及时公开。利用在线访谈等方式,依托“中国福州”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专题专栏,及时准确将民族宗教政策传递给社会,更好引导社会预期,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及时立改废,集中统一对外公开并动态更新,初步解决底数不清、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根据《政府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DB35/T1792-2018)》精神,积极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共抽取执法检查人员16人次,对闽清县、马尾区、长乐区等3个县(市)区8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双随机抽查,推进以抽查监管工作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确保民族宗教领域安定稳定。
(四)落实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新要求
贯彻落实《条例》,我局对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新要求,全面梳理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立足实际,积极探索创新,不断拓展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完善公开制度机制,正确执行关于主动公开的新规定,努力做好我市民族宗教工作中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等方面的信息公开工作。以“中国福州”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为依托,推动公开内容进一步聚焦重点政务信息,公开方式更加统一规范。根据职责任务变化动态及时制定更新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充分体现“五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等要求,接受社会监督。
(五)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
以完善内部制度为抓手,以规范答复文书格式为重点,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质量,依法保障公众合理信息需求。准确适用依申请公开各项规定,从严把握不予公开范围,对法定不予公开条款坚持最小化适用原则,切实做到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完善实体政务大厅管理机制,加强工作人员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全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将各类便民公开电话专线统一整合到12345热线电话,实现“一号对外”,2020年共受理反馈12345便民服务平台诉求件85件。
(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机构队伍建设
落实主要领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政策“第一解读人”职责,切实履行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体责任。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机制,在严格遵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及时制定更新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加强政务公开机构建设、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
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认真对照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中政务公开各项指标,予以规范完善,不断优化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的数量与质量。组织参与政务公开工作人员业务培训,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局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重要内容,稳步提升局干部职工的政务公开意识和能力。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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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本年新 |
本年新 |
对外公开总数量 |
规章 |
0 |
0 |
0 |
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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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许可 |
18 |
0 |
5 |
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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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处理决定数量 |
行政处罚 |
0 |
0 |
0 |
行政强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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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上一年项目数量 |
本年增/减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0 |
|
第二十条第(九)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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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内容 |
采购项目数量 |
采购总金额 |
|
政府集中采购 |
0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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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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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 |
科研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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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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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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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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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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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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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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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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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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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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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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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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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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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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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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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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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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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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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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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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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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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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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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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处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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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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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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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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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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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结果维持 |
结果纠正 |
其他结果 |
尚未审结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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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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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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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今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体稳步推进,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政府信息公开量少,内容较为单一;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缺少专职人员,工作常态化需进一步加强。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局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改善。一是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对实施“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主动性,形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常态化机制;二是进一步充实信息公开内容,突出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把群众最关心、最关注的事项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暂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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