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侯生态环境局近日成功办理全市首例在行政处罚阶段因企业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而减轻处罚的案例。福州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面临30万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期间,企业主动承认错误并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
依据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损害赔偿衔接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对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当事人,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闽侯生态环境局按法定罚款幅度的10%予以减免,最终为企业减少罚款8万元。
该案的成功办理,实现了生态保护与营商环境的双赢,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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