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33-2500-2004-00006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04-02-16
- 标 题: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中共福州市委文明办关于开展创建“绿色社区(小区)”活动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综[2004]20号
- 发布日期:2004-02-16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中共福州市委文明办
关于开展创建“绿色社区(小区)”活动的通知
榕环保综[2004]20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县(市)区委文明办:
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模范城,建生态市”的要求,按照省文明办及相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科教、文体、法律、环保、涉台教育“六进社区”的要求和省环保局关于开展创建省级“绿色社区(小区)”活动的通知精神,为把环保工作进一步拓展到基层,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把环境实事办到群众身边,让群众在环境质量改善中得到实惠,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创建 “绿色社区(小区)”活动。现将 “绿色社区(小区)”考核指标、评价标准及要求印发给你们,并就创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精心部署:
结合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成立市创建“绿色社区(小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精心制订方案,分步实施。
二、申报条件:
根据福州市“绿色社区”考核指标与评价标准,4项基本条件已完全符合,环境质量、环境建设、环境管理、公众参与等20项指标达到80分以上,可申报县(市)区级“绿色社区(小区)”;90分以上,可申报市级“绿色社区(小区)”;95分以上,且符合省级“绿色社区”考核标准的,可申报省级“绿色社区(小区)”。
三、申报及审批程序:
1、社区(小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环保提出书面申请。
2、县(市)区委文明办、环保局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提出推荐意见并上报市环保局。
3、市环保局联合市委文明办及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对符合标准的授予市级“绿色社区(小区)”称号。
4、不断地巩固、提高、完善“绿色社区(小区)”创建工作,对授予市级“绿色社区(小区)”称号的社区(小区)每2年复检一次,对不符合要求的,将取消其荣誉称号。
四、要求各县(市)区委文明办、环保局应根据各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绿色社区(小区)”创建工作方案,可先选择一批创建基础好、积极性高的社区(小区)开展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全面推进“绿色社区(小区)”创建工作和环保进社区活动,提升福州市品位和社区环境管理水平,推动全市环保工作深入开展,按照省里统一要求,2005年底前市区5区建成区内的40%社区应达到“绿色社区”标准。
五、原创建的221个市级“环保模范小区”等同为市级“绿色小区”,今后统一纳入“绿色小区”的标准和规范管理。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中共福州市委文明办
二○○四年二月十六日
抄 送:省委文明办、省环保局、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城环委、市政府办公厅、市社区办、市直有关部门,存档。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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