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33-2500-2005-00008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05-05-09
- 标 题: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中共福州市委文明办关于2005年继续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综[2005]120号
- 发布日期:2005-05-09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中共福州市委文明办
关于2005年继续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的通知
榕环保综[2005]120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文明办: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4]105号《关于进一步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的通知》的文件和省文明办及相关部门联合下发闽文明联[2003]5号《关于继续深入开展科教、文体、法律、环保、涉台教育“六进社区”的工作通知》的精神,为进一步推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提高社区环境管理与建设水平,促进城市环保工作与可持续发展,决定2005年继续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
现将继续开展“绿色社区”创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2005年底前市区建成区内的40%社区应达到“绿色社区”标准,通过“绿色社区”创建,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自觉保护环境、选择绿色生活方式的文明风尚。
二、具体要求:
1、要求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将“绿色社区”创建活动纳入工作计划,统一安排部署,而且要与社区办等相关部门密切合作,根据市创建“绿色社区”考核指标与评价标准,结合各县(市)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创建评价标准,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继续开展“绿色社区”创建活动。
2、加强对已命名的市级“绿色社区”、“环保模范小区”的巩固、提高、完善工作力度,下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已命名的“绿色小区”、“环保模范小区”进行全面复检,对不符合标准的给予摘牌。
三、市级“绿色社区”验收工作安排:
市“绿色社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严格按照市级“绿色社区”创建标准,计划在上半年(6月底)和下半年(11月份)对申报的市级“绿色社区”进行验收。请各县(市)区将申请上半年验收的社区名单,于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中共福州市委文明办
二○○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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