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33-2500-2006-00011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06-01-23
- 标 题: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评选“福州市环境管理友好单位”和“福州市环境管理友好个人”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2006]12号
- 发布日期:2006-01-23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评选“福州市环境管理友好单位”和
“福州市环境管理友好个人”的通知
榕环保[2006]12号
各企事业单位:
近年来,福州市环境保护工作在各单位的配合和支持下,取得了显著成绩,城市环境质量明显提高,先后获得了“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称号,为了表彰和鼓励在日常环境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各单位和工作人员,我局决定从今年开始每年表彰一批“福州市环境管理友好单位”和“福州市环境管理友好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目的:
通过评选“福州市环境友好单位”和“福州市环境友好个人”,树立一批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的单位和个人典范,促进开展清洁生产,深化污染防治,强化环境保护自律行为,使我市环境保护再上新台阶。
二、评选范围:
1、市本级监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企事业单位内部专职从事环境保护管理的个人。
三、评选条件:
(一)评选“福州市环境管理友好单位”基本条件:
1、 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本年度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2、 单位领导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有健全的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有专职的环境保护人员,有齐全的基础数据和档案。
3、 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达到100%,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
4、 积极实施清洁生产,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排放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5、 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运行率达95%以上,排污口符合规范化要求,并按环保部门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
6、 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7、 本年度内无环境污染投诉,或群众投诉后能立即整改,无违法行为;
8、 未发生环境安全事故,并能及时整治环境安全隐患,具备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9、 单位内部环境整洁、优美。
(二)评选“福州市环境管理友好个人”基本条件:
1、单位内部专职从事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
2、所在单位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有健全的环保工作机构,完善的规章制度,一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3、 在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中,认真负责,自觉地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
另:对我市环保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与个人予以优先考虑。
四、评选办法:
1、 本着环保部门推荐和自愿参评的原则,对照以上范围和基本条件,由各被推荐的单位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
2、 评选名额根据评选条件和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3、 市环保局组织有关处室、排污收费监理所、环境监察大队和监测站对候选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核,报局长办公会审定。
4、 评定出的“福州市环境管理友好单位”和“福州市环境管理友好个人”经一定范围的公示后,由我局予以命名,并计划在近期予以命名表彰。
五、表彰奖励办法:
(一)福州市环保局局对评定通过的单位授予“福州市环境管理友好单位”的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牌;对评为“福州市环境管理友好个人”的,颁发证书和奖金。
(二)获得“福州市环境管理友好单位”称号的单位在一年内可以享受以下环保优惠政策:
1、环保部门在正常的环境监察中减少检查次数或免于检查;
2、环保部门优先安排环保资金;
3、可以作为企业上市、评先评优的环保证明。
(三)获得“福州市环境管理友好单位”代表和“福州市环境管理友好个人”,我局将适时组织前往外省参观学习环境友好单位的先进经验。
六、推荐参加“福州市环境管理友好单位”和“福州市环境管理友好个人”评选的单位和个人,于
附件:1、福州市环境管理友好单位推荐表(略)
2、福州市环境管理友好个人推荐表(略)
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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