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3-2500-2006-00016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06-06-16
  • 标    题: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评选第四届市级“绿色学校”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2006]103号
  • 发布日期:2006-06-16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福州市教育局关于开展评选第四届市级“绿色学校”的通知
榕环保[2006]103号
来源: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福州市教育局 时间:2006-06-16 00:00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福州市教育局

关于开展评选第四届市级“绿色学校”的通知

 

榕环保[2006]103

 

各县(市)区环保局、教育局:

近年来,依据国家、省有关创建“绿色学校”的文件精神,我市各级环保、教育部门密切配合,卓有成效地开展了环境教育工作并组织创建了市级“绿色学校”64所,省级“绿色学校”13所,国家级“绿色学校”1所。

今年,为加大环境教育力度,我市成立“创建绿色学校领导小组”(名单详见附件1)并且新修订《福州市创建“绿色学校”活动实施办法》(附件2)和《市级“绿色学校”评估指标》(附件3),于200610月中旬组织开展第四届市级“绿色学校”的考核验收工作,请各县(市)区在评选县(市)区级“绿色学校”的基础上,于2006925日前将推荐的市级绿色学校名单及申报表(附件4),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上报市环保宣传处陈向阳(联系方式见附件1)。

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申报的学校若有条件可将创建活动的软件资料(六大部分)建立电子档案及采取多媒体汇报形式。

市创建“绿色学校”领导小组将组织县(市)区环保局、教育局有关人员,对上报的学校进行考核验收。请各县(市)区环保局、教育局通知相关学校,认真抓好“创绿”工作的落实。

此外,还将对第一、二、三届市级“绿色学校”进行复查,通过复查的学校将继续保留原称号,对未达到标准且通过整改仍未达标的学校,将取消市级“绿色学校”的称号。

 

附件:1、福州市创建“绿色学校”领导小组名单

2、福州市创建“绿色学校”活动实施办法

3、市级绿色学校评估指标

4、市级绿色学校申报表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福州市教育局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1

福州市创建“绿色学校”领导小组名单

  长:任义文   (市环保局副局长)

        翁桂香   (市教育局副局长)

  员:孙美玉   (市环保宣教处党支部书记)

陈聪抟   (市教育局德育处处长)

办公室:陈向阳   (市环保宣教处)

陈秀奇   (市教育局德育处)

 

福州市环保宣教处通讯地址:福州市金鸡山路32

联系电话:87327912        邮编:350011

联 系 人:陈向阳        

 

 

附件2

福州市创建“绿色学校”活动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贯彻落实教育部颁发的《中小学环境教育实施指南》,切实加强我市中小学生和幼儿的环境意识,大力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和基础知识,树立良好的环境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完善环境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使其逐步成为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和国家环保总局、教育部、省环保局、教育厅关于“绿色学校”表彰及管理办法的要求,努力使我市创建“绿色学校”活动不断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结合本市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学校”的评选范围

各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

第三条  组织机构

由市环保局、教育局联合组成福州市创建“绿色学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创建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创建“绿色学校”的指导、协调、检查工作,制定并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评选、命名、表彰市级“绿色学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宣教处,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各县(市)区要相应建立县(市)区级创建“绿色学校”领导机构,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和环保局主要领导人担任负责人。指导、协调本县(市)区创建工作(评选、推荐)。

第四条  “绿色学校”的主要标志

“绿色学校”的主要标志是指学校在实现其基本教育功能的基础上,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导,将环境意识和行动贯穿在学校的整个管理、教育、教学和建设的整体性活动中,有效地促进学校整体参与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实际行动,培养具有较高环境素养、能适应 21 世纪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第五条  市级“绿色学校”的基本条件

1、学校领导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环境教育切实列入学校主体工作。学校设立由各方代表参加创绿机构,负责制定学校环境教育计划和活动主题,组织指导师生有效的开展环境教育活动。

2、学校将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原则、指导思想落实到学校、幼儿园的各项活动中,融入到学校、幼儿园教育的全过程,用“绿色教育”思想培养人。学校对学生进行环境教育的普及率在 100%

3、通过课堂教学、课外活动,使学生切实掌握有关环境保护的知识,校长、教导主任、任课教师定期接受环保培训,不断提高环境教育水平。

4、根据环境教育计划和活动主题,组织师生参与县(市)区、街道、社区的环保公益活动;自觉向居民宣传环保知识;监督社区污染并有一定的效果,积极组织学生参与校内外环境保护活动。

5、师生具有较高的环境意识和良好的环境道德行为。学校清洁优美,可绿化面积得到有效绿化,校园所有污染源得到控制和治理,节水、节电、再生资源得到回收和利用。

第六条  市级“绿色学校”的评选、推荐

1、市创建小组依据本办法第五条拟定市级绿色学校的评估指标,为评选依据。

2、市级绿色学校的评选,要在各县(市)区评选基础上开展。连续、全面、系统地开展环境教育工作两年以上,成绩突出并获得县(市)区级绿色学校称号的学校,可向县(市)区创建小组提出书面申请晋级。

3、各县(市)区创建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本办法第四、五条和评估指标对申报学校进行审核,对合格者提出推荐意见,填写推荐表,报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

4、市创建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市)区推荐的学校进行考核、审定。

5、市级绿色学校原则上两年评选一次。

6、市创建小组办公室负责向省环保局和省教育厅推荐省级绿色学校

第七条  “绿色学校”的命名、表彰与奖励

经市创建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绿色学校”由市环保局和市教育局联合命名、表彰和授牌。“绿色学校”作为评选“文明学校”的主要条件之一。

第八条  “绿色学校”的管理与复检

对已获得市级“绿色学校”称号的单位,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绿色学校”进行指导、监督,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给予配合。对获得市级以上“绿色学校”称号的单位,每两年复检一次,符合基本条件和评估指标的,仍保留“绿色学校”称号。对未达到标准且通过整改尚未达标的,将取消“绿色学校”称号。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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