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Z00133-2500-2007-00013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07-04-30
- 标 题: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2007]57号
- 发布日期:2007-04-30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福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的通知
榕环保[2007]57号
各县(市)区环保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发动社会力量举报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环保执法效率和城市环境质量,我局制定了《福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福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福州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发动社会力量举报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提高环保执法效率和城市环境质量。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福州市环保局决定对工业企业和医疗行业直接向环境偷排废水、非法处置危险废弃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
第二条 有奖举报的地域范围为本市市区规划三环路以内。
第三条 福州市环保局对下列环保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奖励:
(一) 擅自停运、闲置、拆除水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污染物超标准排放的;
(二) 将污水擅自偷排放或乱排放,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
(三)非法进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处置或排放的;
(四)政府已责令停产、关闭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四条 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地)及基本违法事实,并告知自己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
第五条 环保部门和经办人员对举报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举报材料及举报人的有关信息向外界透露。如发现向被举报单位通风报信的,或泄露举报人姓名的,举报人可向监察部门申告。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根据举报情况,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情况基本属实,被举报单位环境违法行为成立的,由福州市环保局酌情对第一举报人给予300-3000元的奖励。
第七条 第一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及时到福州市环保局领取奖金。接到通知后30日内未来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可通过拨打12369进行举报。
第九条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承担举报的受理和奖励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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