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3-2500-2008-0001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08-09-08
  • 标    题: 关于开展评选第五届市级“绿色学校”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综[2008]339号
  • 发布日期:2008-09-08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开展评选第五届市级“绿色学校”的通知
榕环保综[2008]339号
来源: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福州市教育局 时间:2008-09-08 00:00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福州市教育局

关于开展评选第五届市级“绿色学校”的通知

 

榕环保综[2008]339

 

各县(市)区环保局、教育局,市直各学校:

为全面落实《福州市绿色学校发展规划(2006—2010)》,进一步提高学校环境教育和环境管理水平,增强师生的环境素养和实践能力。根据《福州市创建“绿色学校”活动实施办法》,今年11月上旬,福州市创建“绿色学校”办公室将开展第五届市级“绿色学校”评选与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项目

1、第五届市级“绿色学校”(县(市)区按本级绿色学校数1/3数量申报市级“绿色学校”)。

2、市级“绿色学校”创建活动优秀组织单位(5个)。

3、市级“绿色学校”优秀教师(10名)。

4、市级“绿色学校”工作先进个人(10名)。

二、评选对象

1、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

2、从事环境教育的教师及教育部门德育工作者;

3、县(市)区环保部门主管人员和积极参加绿色学校推广工作的民间环保人士。

三、评选条件

(一)市级“绿色学校”标准:

1、学校领导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环境教育切实列入学校主体工作计划。学校设立由校内外代表参加的创绿机构,负责制定学校环境教育计划和活动主题,组织、指导并监督师生有效的开展环境教育活动。

2、学校将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的原则和指导思想落实融入到学校教育的全过程。通过课堂教学、课外活动,使学生切实掌握有关环境保护的知识,学校对学生进行环境教育的普及率达100%。校长、教导主任、任课教师定期接受环保培训,不断提高环境教育水平,师生具有较高的环境意识和良好的环境道德行为。

3、根据环境教育计划和活动主题,组织师生参与县(市)区、街道的环保绿色活动,自觉向居民宣传环保知识,有一定的社会效果。

4、学校积极开展节能减排行动,整体提升师生员工的节能环保意识和“绿色文明”程度。校内所有污染源得到控制和治理,节水、节电,再生资源得到回收和利用。学校清洁优美,可绿化面积得到绿化。

(二)市级“绿色学校”创建活动优秀组织单位标准:

积极参加市级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并在当地绿色学校创建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

(三)市级“绿色学校”优秀教师标准:

1、积极组织本校开展创建“绿色学校”活动的校领导、骨干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员,且成绩突出。

2、连续两年从事“绿色学校”创建工作。

(四)市级“绿色学校”工作先进个人标准:

1、积极组织本地区学校开展“绿色学校”活动,成绩突出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2、从事两年以上“绿色学校”创建组织工作。

四、评选办法

1、市直属学校可直接申报,县(市)区属学校原则上在县(市)区级绿色学校的基础上产生。

2、市级“绿色学校”优秀教师原则上在市级“绿色学校”中产生。

3、对第一至三届的市级“绿色学校”进行抽查,通过复查的学校将继续保留市级“绿色学校”的称号,对未达到标准且通过整改仍未达标的学校,将取消市级“绿色学校”的称号。

4、由福州市创建“绿色学校”办公室组织考核,考核时间初定为2008年11月上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抓好“绿色学校”创建工作。

五、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环保局、教育局,市直各学校,请按照有关规定于10月30日前向市创建“绿色学校”办公室推荐在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学校、单位和个人,填写各类《推荐表》(一式一份)。

2、各单位必须将择优推荐的各类荣誉称号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3天以上。

3、通知中未尽事宜请与市创建“绿色学校”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宣教处、市教育局德育处)联系。联系电话:87327912;83323685。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福州市教育局    

二○○八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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