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FZ00133-2706-2020-00007
- 主题分类: 无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2020-11-18
- 标 题: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实施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 发文字号: 榕环保综〔2020〕112号
- 发布日期:2020-11-18
- 有 效 性: 有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一、执行标准
执行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
二、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机动车
(一)自
(二)自
(三)本通告所称的轻型汽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
三、外地转入的机动车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四、其他有关事宜
(一)车辆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时需提供《机动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如车辆生产、进口时间在
(二)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
(三)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榕政〔
(四)如遇国家有发布新政策与本通告要求不一致的,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特此通告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0年1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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