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3-2706-2021-0000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2021-04-29
  • 标    题: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综〔2021〕46号
  • 发布日期:2021-04-29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榕环保综〔2021〕46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1-04-29 10:41

局各相关处室、福州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高新区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参照《福建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我局制定了《福州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评文件”)编制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福建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开展环评文件编制工作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的监管。

本办法所称编制单位是指主持编制环评文件的单位,包括接受委托主持编制环评文件的技术单位和自行主持编制环评文件的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编制人员,是指环评文件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主持人是环评文件的编制负责人。主要编制人员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各章节的编写人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主要内容的编写人员。

第三条 在我市开展环评文件编制工作的技术单位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开展监管工作,并通过福州环境保护网站向社会公开监管和处理情况。

第四条 在我市开展环评文件编制工作的技术单位应当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技术单位备案工作的通知》(闽环保评〔2020〕10号)要求,向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申报备案。

第五条 鼓励建设单位优选技术单位,建设单位可参考以下信息进行比选:

(一)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公开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失信记分和能力建设情况;

(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亲清服务平台公开的技术单位备案信息、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编制行为监管和信用管理信息;

(三)福建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影响评价分会网站公开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水平评价的情况。

第二章 编制行为监管及信用管理

第六条 我市环评文件编制行为监管工作由对环评文件的市级日常监督检查、对环评文件抽查复核、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抽查等三个部分组成。

第七条 市级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抽查复核主要考查环评文件的规范性和编制质量。成绩采用百分制计分,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成绩在85分(含)以上的为优秀,在85-75分(含)的为良好;在75-60分(含)的为合格;在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市级日常监督检查主要针对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含派出机构)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后,组织专家评审的,首次评审时专家评分的平均分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日常监督检查成绩;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通过评审后,编制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工作;5个工作日内无法完成修改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受理的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明确延长修改时间的理由和完成修改的时限;未申请或无故超过承诺修改时限的,每超期1个工作日,检查成绩扣2分;超过承诺修改时限15个工作日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环评文件日常监督检查成绩按月统计,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高新区生态环境局每月前5个工作日上报上月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日常监督检查成绩,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计、汇总后公布,同时公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时长。编制时长为签订委托编制合同之日至生态环境部门受理之日的用时。

第九条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福建省生态云平台,根据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之前的失信记分和信用评定情况等,对县(市)区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开展抽查复核,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开展一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我市组织抽查复核前已被生态环境部、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抽取复核的,不再重复抽取。

第十条 编制单位应按通知的时限、要求,提供被抽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委托书或合同书、审查会专家评审意见、参与评审或提供咨询指导的专家名单、参与编制单位或协作单位名单等材料。未按规定时限、要求提供的,抽查复核成绩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福州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组织专家对抽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评分。每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2名专家分别独立评分,平均分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抽查复核成绩。若2名专家中1名的评分低于60分,另1名的评分不低于60分,由福州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校核或另行指定第3名专家进行校核,校核专家评分和2名专家评分中与校核专家评分同等次的评分的平均分,为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抽查复核成绩。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参与编制单位或协作单位及参与评审或提供咨询指导的专家不得参与该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评分或校核评分。

第十二条 抽查复核成绩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在福州环境保护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向抽查复核成绩不合格的编制单位告知原因。编制单位对抽查复核成绩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申诉。福州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会同相应环评文件评分专家对申诉情况进行审核。对申诉予以采信的,该环环评文件的抽查复核成绩重新核定;不予采信的,告知不予采信的理由。复核成绩、等次和失信记分情况在福州环境保护网站等公布;环评文件抽查复核成绩不合格的,同步公开审批部门和评审专家名单。

第十三条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不定期对在我市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相关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可委托福州市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中心实施或组织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开展。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市级日常监督检查、抽查复核、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抽查中发现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部令 第9号)第二十六、二十七、三十条所列情形的,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和处罚,并将处理处罚书面决定和有关情况上传至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并抄送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第十五条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市级日常监督检查主要针对福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审查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在报送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后,因存在编制质量问题,在审查过程中被书面退件的,或者审查小组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第二十条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进行修改并重新审查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合格的情形,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参照《管理办法》第三章(除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失信记分相关条款外)处理。

第十六条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即1月、4月、7月和10月)的5日前,将上一季度组织审查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清单上报省生态环境厅,由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抽查复核。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应当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加强监督检查结果在建设项目环评管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应用,提升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监管能力和行政审批服务水平,加大对存在编制质量问题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对应建设项目的监管力度。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部令 第9号)第二十六、二十七、三十条所列情形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和处罚,向社会公开,并上报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第十八条 被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评定为一般失信、严重失信的编制单位和评定为信用不良的编制人员,在其限期整改期间,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及各派出机构不受理其编制的环评文件审批审查申请。

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在责令限期整改期间,因失信记分达到生态环境部规定的限制分数,被生态环境部限期整改的,按生态环境部限期整改决定执行。被依法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按相关处罚决定执行。

第十九条 被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评定为一般失信、严重失信的编制单位和评定为信用不良的编制人员,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提高对其编制的环评文件抽查抽取比例和频次。对守信的编制单位和信用良好的编制人员编制的环评文件,可适当减少抽查复核抽取比例和频次。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对在我市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影响后评价、排污许可证申报材料编制等工作的技术单位,可参考本办法进行监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发布的《关于印发<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榕环保[2010]5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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