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3-0200-2016-00020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2016-04-25
  • 标    题: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在用机动车排气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的通告
  • 发文字号: 榕环保综〔2016〕56号
  • 发布日期:2016-04-25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在用机动车排气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的通告
榕环保综〔2016〕56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时间:2016-04-25 16:47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3〕120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十二五”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榕政办〔2014〕51号),按照省环保厅、物价局、质监局、公安厅交警总队联合印发的《福建省在用机动车工况法排气检测工作实施方案》(闽环保防〔2014〕26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福州市推行在用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检测工作方案》(榕政办〔2016〕58号)要求,为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经市政府同意,全市从2016年5月1日起,对在用机动车排气实施简易工况法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测范围

(一)凡依法取得福建省牌照的在用机动车(不含免上线检测车辆),应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周期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

(二)外省(市)车辆通过异地环保部门委托我市定期检验的机动车必须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测。

二、执行标准

(一)点燃式发动机在用轻型汽车排气污染检测方法和标准执行《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35/1300-2012)和《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规定。

(二)压燃式在用汽车排气污染检测方法和标准执行《在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DB 35/1301-2012)、《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规定。

三、检测方法

(一)在用轻型汽油车,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VMAS)检测。“全时四驱”和具有不可关闭的“电子稳定程序”等无法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的机动车,采用双怠速法检测。

(二)在用柴油车,采用加载减速不透光烟度法(LUGDOWN)检测。“全时四驱”、具有不可关闭的“电子稳定程序”和自动档柴油车等无法采用加载减速法的机动车,采用自由加速不透光烟度法检测。

四、检测收费

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收费按福州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排气检测收费标准及相关事宜的通知》(榕价服〔2014〕42号)规定执行。

五、检测管理

(一)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证书”和环保部门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委托证书”,否则不得从事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全市具备环保检验资质的机动车环检机构已在市环保局网站公示,今后新增加的具备资质的机构,将及时公示。

(二)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结果,不得弄虚作假。凡未能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一律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三)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本通告发布后,若遇标准调整,按新标准执行。

本通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6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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