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3-0200-2023-00001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 成文日期:2023-01-05
  • 标    题: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统一规范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规〔2023〕1号
  • 发布日期:2023-01-05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统一规范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榕环保规〔2023〕1号
来源:生态环境局 时间:2023-01-05 09:11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提高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行政能力,规范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让行政处罚有据可依、裁量适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0〕312号)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的通知等规定现就统一规范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适用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适用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修订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附件1),涉及福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无相应规定的,适用我局2022年制定的《福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补充基准》(附件2)

2.若《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福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补充基准》均未规定的,可以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违法情节、违法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科学评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参照已经规范的自由裁量基准的方法,通过横向比较进行自由裁量,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经所在单位集体审议后决定处罚额度,但必须将确定处罚额度的理由记录在案,并在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中载明。

二、严格执行裁量规则和基准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高新区生态环境局和执法支队要认真组织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学习研究《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和《福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补充基准》及本通知要求,全面掌握裁量方法、裁量规则和基准,以及各种违法行为应包含的裁量因素和裁量等级、不予处罚情形等内容,做到规范裁量、有据可依、裁量适宜。

1.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应当以裁量规则和基准为指导,全面调取有关违法行为和情节的证据;在提交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时,不仅要附有违法行为的定性证据,还应根据裁量因素逐项提供有关定量证据;并根据具体案件的违法行为的定性证据和情节的定量证据,提出裁量规则、裁量基准、处罚建议等;并在案卷中附《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计算表》;

2.法制审查时,审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裁量规则和使用裁量基准,对具体案件的违法行为的定性证据和情节的定量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并对裁量规则、裁量基准、处罚建议进行审核,制作审查报告;

3.集体审议时,应当专门对案件的裁量情况进行审议,并书面记录审议结果,随案卷归档。

三、正确运用裁量处罚金额计算规则

全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金额统一按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计算规则计算:

1.计算公式:X=N+(M-N)×[(A-1)/4]×(0.6+B)

X:裁量处罚金额

M:法定处罚上限

N:法定处罚下限(法规里并未规定下限的,N取0)

A:裁量系数B:修正系数

M和N若为倍数、百分比等不固定的数值,需要先行进行计算。

2.裁量系数A

根据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事实,选择违法行为对应的裁量因素裁量等级数值(裁量等级数值从1到5,见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附件3))计算裁量系数A。

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3.修正系数B

修正因素包括:改正情况、补救措施、具有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配合调查情况等,裁量等级数值从-2到2(见修正裁量基准表(附件3))。

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

4.公式的使用方式

执法人员在选择违法行为对应的裁量因素和裁量等级数值时,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能对应个性裁量基准表,则裁量系数A取个性裁量基准表及共性裁量基准表中相对应的裁量因素和裁量等级数值;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法对应个性裁量基准表,则裁量系数A取共性裁量基准表中相对应的裁量因素和裁量等级数值。符合加重、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时应当予以说明理由并经集体讨论后,可以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一定罚款金额,但一般不超过法定最高或最低罚款数额的20%。

其他处罚种类幅度可参照罚款裁量。

四、其他事项

1.《福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补充基准》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以内”“不足”不含本数。

2.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发生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本通知的规定

3.本通知内容若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定为准。如在本通知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被修订或者废止的,则通知中相应内容自动失效。

4.《福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补充基准》仅适用于福州市生态环境系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5.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福州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2018年版)》同时废止。

 

附件:1.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

2.福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补充基准

3.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5 

(联系人:肖丹,联系电话:83368829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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