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
  • 索 引 号: FZ00133-0600-2003-00005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 成文日期:2003-10-28
  • 标    题: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区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 发文字号: 榕环保[2003]154号
  • 发布日期:2003-10-28
  • 有 效 性: 有效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区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榕环保[2003]154号
来源: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时间:2003-10-28 00:00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市区
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榕环保[2003]154

 

各区环境保护局、市排污收费监理所:

为做好市区排污费的征收工作,规范排污费征收核定程序,我局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福州市市区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遇到具体问题由市排污收费监理所负责汇总并报告我局。

    附:《福州市市区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规定》

 

 

                                                 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福州市市区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市区排污费的征收工作,规范排污费征收核定程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市区范围内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并委托福州市排污收费监理所和各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具体实施。排污费应按月或者按季属地化收缴。

第三条  各区环境保护局除应当切实加强委托权限范围内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外,还应依法全面履行对排污单位的各项环境监察工作。

第四条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对市区工业企业的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按以下方法进行委托。

1、委托福州市排污收费监理所征收以下单位的排污费:驻榕中央部属、省属和驻榕的外省、外地区()属的排污单位;由驻榕中央部属、省属的企、事业单位和由驻榕外省、外地区()属的企、事业单位引进并管理或主管的独资、合资、合作()、个人经营的排污单位;由市属的企、事业单位引进并管理或主管的独资、合资、合作()、个人经营的排污单位。

2、委托各区环保局征收以下单位的排污费:各区属和区属以下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费;驻榕外地的区、县属及区、县以下属的排污单位;由各区属或区以下属的企、事业单位引进并管理或主管的独资、合资、合作()、个人经营的排污单位;由驻榕外地的区、县属的企、事业单位引进并管理或主管的独资、合资、合作()、个人经营的排污单位。

3、对于暂时无法按照上述隶属关系划分委托关系的私营企业、个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合作和合资企业的管理职责,按环保部门“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执行。对尚未办理环保部门审批、验收手续的企业应督促补办环保审批、验收手续。

第五条  福州市排污收费监理所负责以下第三产业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其余由各辖区环境保护局负责。

1、餐饮项目经营场所(包括餐厅、厨房等)和娱乐业总建筑面积大于(等于)300平方米的;

2、三星级(含三星)以上宾馆;

3、市区3家(含)以上连锁服务企业的排污单位;

4、市级(含市级)以上的医疗机构;

5、大专(含大专)以上院校;

6、建筑工地夜间施工噪声排污费。

第六条  个别排污单位因环境管理需要须调整环境监察关系的,由福州市排污收费监理所会同所在区环保局提出方案,并说明原由,报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后,下达调整通知书。

第七条  市排污收费监理所和各区环保局应当根据征收标准和经核定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按月或按季确定排污者的排污费,并予以公告。

各区环保局应当将排污者排污费核定和公告情况及时送福州市排污收费监理所汇总并报告市环境保护局。 

第八条  排污费数额确定后,由环境监察机构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和财政部门的《一般缴款书》。

逾期未缴纳排污费的,由环境监察机构从逾期未缴纳之日起7日内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

第九条  对排污单位未依法缴纳排污费的行政处罚,由市排污收费监理所和各区环境保护局填写《环境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和《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报告》,附相关证据上报福州市排污收费监理所汇总,由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决定。

第十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工作程序,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向福州市排污收费监理所和各区环境保护局发放福州市环境保护局排污收费专用章。

排污收费专用章仅限《排污核定通知书》和《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使用。

第十一条        福州市排污收费监理所和各区环保局依照规定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市环保局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补缴的排污费直接划入市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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